第 2 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本總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入出海岸管制區之檢查、管制事項。
- 二、關於海岸、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事項。
- 三、關於協助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事項。
- 四、關於船舶及其他水上運輸工具非法進入海岸地區之管制及處理事項。
- 五、關於海岸地區犯罪之偵防及警衛、警戒等事項。
- 六、關於海岸及漁、商港之安全檢查事項。
- 七、關於海岸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 八、關於通信、電子(含雷達)、光電、資訊等計畫之擬定、督導、執行及裝備系統籌建建議等事項。
- 九、關於海岸地區走私、非法入出國與反滲透情蒐之計畫執行、管制及督導事項。
- 十、關於風紀維護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 十一、關於訓練之策劃、執行及考核等事項。
- 十二、其他依法應執行或協助之事項。
第 7 條
本總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主任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少將;副組長五人,副主任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秘書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中校;督察四人,秘書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督察一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科長二十七人,大隊長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或中校;主任教官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副大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或中校;專員四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上尉;隊長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或少校;教官十三人,科員九十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中尉;副隊長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或上尉;助理設計師二人,護士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中尉、少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護士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上尉;辦事員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中尉、少尉、士官;書記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或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