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本總局)組織條例第
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總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各組、室、中心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第 4 條

總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總局長襄助總局長處理
局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業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
職員辦理之。

第 5 條

本總局各組、室、中心(以下簡稱各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業務:
一、對於本總局執行法令有關事實認定之案件或行政院授權事項,應依據
    本總局職權處理。
二、各單位有互相聯繫之事務,應由主辦單位會商有關單位辦理,如意見
    不同,應陳主任秘書以上長官裁奪。
三、各單位制(訂)定及修正法規時,應會商各有關機關或單位擬訂,並
    送秘書室企劃科審查,但情況特殊經簽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定者,
    得免送審查。

第 6 條

各單位對外接洽事項,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應事前協商,事後分別通知
。

第 7 條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主任秘書
以上長官核閱後分送之。
各單位代表本總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
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請暫為保留,
於返回本總局或以其他方式請示後,再為答覆。

第二章 職掌

第 8 條

巡防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聯勤科:
(一)關於共同性巡防政策、巡防事務之彙整事項。
(二)關於巡防法規、準則、業務手冊之修(訂)頒綜整事項。
(三)關於岸際巡防與國防事務權責劃分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四)關於本組年度施政計畫之編列管制及年報相關資料事項。
(五)關於巡防業務之各項會議(報)綜整事項。
(六)關於本組預算編製、執行管制事項。
(七)關於全民防衛業務及配合國軍協同作戰演訓事項。
(八)關於立法院院會巡防類備詢資料及監察院巡察之巡防類資料綜合相
      關事項。
(九)關於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聯繫、海洋污染處理裝備之維護及管
      理事項。
(十)關於海岸地區救難(災)之相關事項。
(十一)關於本組人事、行政綜合、公文收發、管制、歸檔等作業事項。
(十二)關於本組不屬其他各科掌理事項。
二、岸勤科:
(一)關於岸際巡防勤務規劃指導、督導計畫之策頒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岸際巡防任務演訓訓令策訂及督考事項。
(三)關於友軍單位有關海岸巡防任務之協調聯繫事項。
(四)關於所屬機關勤務部署指導、長官視導之協調事項。
(五)關於岸際巡防單位建案之審查及協調事項。
(六)關於岸際巡防相關研究發展、指導執行、督考 事項。
(七)關於海岸管制區範圍審查及會銜公告事項。
(八)關於特種警衛勤務之協調聯繫事項。
(九)關於岸巡單位調整之計劃、審核、協調及督(指)導事項。
(十)關於南沙指揮部人員、裝備運補之協調聯繫事項。
(十一)關於與空中勤務有關之協調聯繫事項。
(十二)關於巡防艇組及偵巡艇組勤務規劃指導、督導計畫之策頒及考核
        事項。
三、訓練科:
(一)關於年度訓練計畫與各項訓練綱要計畫擬定、督導及指導事項。
(二)關於人員研習中心訓練計畫之協調事項。
(三)關於船艇專業訓練計畫擬訂與考照之協調、聯絡及管制事項。
(四)關於訓練(運動)場地、器材之建案、管制及指導事項。
(五)關於訓練用彈、用油之申請、撥發、運用及管制事項。
(六)關於服勤犬訓練、運用之管制及督導事項。
(七)關於射擊通報之轉發、核定及管制事項。
(八)關於訓練中、長程施政計畫之研擬、管制事項。
(九)關於水中求、救生及潛水訓練計畫擬訂與考照之協調、聯絡及管制
      事項。
(十)關於海安演習事項。
(十一)關於特勤隊訓練、鑑測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訓練事項。

第 9 條

檢查管制組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商檢科:
(一)關於商港及工業專用港安全檢查施政計劃之釐定、指導事項。
(二)關於商港、工業專用港、遊艇港安檢勤務之指導、考核及安全檢查
      規定之擬訂事項。
(三)關於商港及工業港走私、偷渡及相關犯罪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商港、工業專用港、遊艇港港安演習之策劃、指導相關事項。
(五)關於商港、工業專用港、遊艇港安檢所站之增設或裁撤事項。
(六)關於商港(船)禁、限航與輪船、船員申請航往限航地區及違規案
      件之處理事項。
(七)關於查核進出港船舶載運械彈。
(八)關於商港安檢法令之彙編、研修、釋疑、測驗、講習及商檢工作重
      大案例編撰事項。
(九)關於商港安檢工作各項資料之統計、分析及運用事項。
(十)關於安檢裝備需求、研發及養護之指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商港安檢勤務與緝私專案相關工作之處理及執行事項。
(十二)關於本組不屬於漁檢科事項。
二、漁檢科:
(一)關於漁港安全檢查施政計畫之釐定、指導事項。
(二)關於非通商口岸、漁港安檢勤務之指導、考核及安全檢查規定之策
      頒事項。
(三)關於漁船筏(民)進出漁港,涉嫌走私、非法入出國等犯罪案件之
      處理事項。
(四)關於漁港港安演習之策劃、指導相關事項。
(五)關於漁港安檢所之增設或裁撤事項。
(六)關於人民、機關、團體及學校申請進出港事項。
(七)關於協助大陸船員岸置事務之指(督)導事項。
(八)關於協助傳染性疫病防處之勤務指(督)導事項。
(九)關於安檢單位年節慰問金及個案慰問之簽處事項。
(十)關於漁檢法令之彙編、研修、釋疑、測驗、講習及漁檢工作重大案
      例編撰事項。
(十一)關於漁港安檢工作各項資料之統計、分析及運用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漁港安檢勤務事項。

第 10 條

情報組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情報偵稽科:
(一)關於全般海巡服務工作之策劃、執行、督導及管制事項。
(二)關於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等犯罪偵防工作之調查與偵處計畫研擬
      、指導、管制運用及督導、考核事項。
(三)關於海巡(岸)雷情作業協調及督導、考核事項。
(四)關於涉嫌走私、非法入出國等人、船(筏)資料建立、追蹤、管理
      及不法模式分析、整理、運用事項。
(五)關於地區特性調查與情報偽裝工作計畫研擬、管制、督導及考核事
      項。
(六)關於走私、非法入出國等犯罪案件研析等事項。
(七)關於海巡(岸)偵蒐(防)裝備需求檢討、建案及執行督導、管制
      協調事項。
(八)關於情報通信維護及保密工作之督導、考核事項。
(九)關於情報資訊系統規劃、建立及管理事項。
(十)關於全員情報工作執行、督導及管制事項。
(十一)關於協助掃除黑金工作之執行、督導及管制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海巡(岸)情報偵稽事項。
二、情報研管科:
(一)關於海巡(岸)情報綜合計畫之研擬、管制及督導、考核事項。
(二)關於岸巡情報人事任用建議及管制事項。
(三)關於情報預算編製及執行管制事項。
(四)關於海巡(岸)情報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五)關於海巡(岸)情報教育訓練計畫研擬、執行、管制及督導、考核
      事項。
(六)關於海巡文書情報計畫研擬、執行、管制、督導、考核彙整、研析
      及專題研究事項。
(七)關於外國及大陸漁船越界、滯留活動之研析、通報處理事項。
(八)關於國際情報協調、聯繫及運用事項。
(九)關於情報工作手冊研(修)編事項。
(十)關於水文、海象、漁汛與海圖、陸圖及衛星照相等資料整備事項。
(十一)關於情報組業務不屬於其他科之業務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情報研管事項。

第 11 條

後勤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補保科:
(一)關於後勤政策、法規及作業程序之訂修、建議事項。
(二)關於後勤施政計畫彙編審查、預算執行管制及後勤資料統計分析事
      項。
(三)關於國有財產產籍管理及運輸(陸運、水運、空運)業務之執行、
      管制事項。
(四)關於醫療保健政策修訂建議及衛生勤務管理事項。
(五)關於各項後勤類裝備之規劃、管理、管制及督考事項。
(六)關於車輛、武器、機械設備、觀測器材、船艇(筏)等裝備之補給
      保修業務之執行、管制、督考等事項。
(七)關於糧秣、油料、彈藥、械彈管制作業、核生化防護裝備、服裝配
      賦等之管理、管制及督考等事項。
(八)關於服勤犬業務之執行、管理、管制、督考等事項。
(九)關於總局本部公務車輛分配及調派等管理作業事項。
(十)其他有關補給保修事項及本組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二、採購科:
(一)關於採購法令政策之轉頒、採購作業程序策訂,法律問題協調、糾
      紛(含購案陳情)處理事項。
(二)關於採購案件規劃、管理及運用事項。
(三)關於採購業務督(輔)導、檢查及教育訓練事項。
(四)關於商情蒐集、審查、分析及管理運用事項。
(五)關於廠商獎懲作業審查及建議、投標商登記與審查、廠商異議、申
      訴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購案審查、招標訂約、底價訂定、押標金、合約簽署及進度稽
      催管制事項。
(七)關於合約簽署、分發、開立信用狀、結匯、報關提貨協調聯繫及問
      題處理事項。
(八)關於購案驗收、檢驗、履約督導、付款結案、履約保證金發還作業
      與違約、索賠處理及逾期交貨罰款繳交事項。
(九)關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下訂及訂單管理事項。
(十)關於購案品質不符、退貨換貨、解約重購之處理事項。
三、營工科:
(一)關於營繕工程政策、法規修訂建議,整體規劃設計審核及督考事項
      。
(二)關於後勤重要設施投資建築計畫審核及督考事項。
(三)關於年度營繕工程整(修)建與災害復舊需求核定及成效督考事項
      。
(四)關於水電供應等業務督考事項。
(五)關於不動產管理政策、法規之修訂建議及不動產獲得、保管、使用
      維護、處分等作業程序之訂定事項。
(六)關於不動產獲得(購買、撥用、徵收、接收、租賃、借用)、管理
      、使用維護、處分等督考事項。
(七)關於不動產陳情案件(糾紛處理)之協調及督考事項。
(八)關於不適用營地(空置營區)檢討處理事項。
(九)關於環保綜合業務及管制節約能源事項。
(十)其他有關土地、房建物及營繕工程管制等事項。

第 12 條

通電資訊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電子雷達科:
(一)關於年度與中、長程計畫編列、審查及彙整事項。
(二)關於電子、雷達作業規定、程序之策訂及編修作業事項。
(三)關於雷達陣地部署、標定、防護、調整與週邊設施之整備及建議事
      項。
(四)關於電子雷達監控系統建置相關綜合規劃事項、裝備維護保修之作
      業及督導事項。
(五)關於電子雷達監控系統陣地勘查、部署、整體規劃與裝備效能管制
      、鏈路整合、整體後勤之相關規劃及建議事項。
(六)關於光電、雷情顯示系統及通信、電子參數資料庫之建立事項。
(七)關於通信、資訊技術與教育訓練計劃策頒、執行、督導,教材、教
      案審定及年度訓額分配管制事項。
(八)關於通資組織編制審查及編修作業等事項。
(九)關於通資人力規劃、儲備、訓練與運用、派職之建議、審核及管制
      等事項。
(十)關於通資各項會議、會報資料之撰擬事項。
(十一)關於通資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二、系統資訊科:
(一)關於資訊施政計畫之編訂、管制執行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資訊管理與發展計劃策訂、管制執行與考核及資訊發展作業規
      範之策訂、推展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資訊設施籌建管制、汰除報廢、繳銷等作業之指導及審核等事
      項。
(四)關於資訊及資通安全教育訓練推廣、技術諮詢及服務事項。
(五)關於電腦主機系統與周邊網路設備之獲得、分配及維護事項。
(六)關於資訊安全管理、計畫、作業規定之策頒,安全防護機制之建立
      及執行督導事項。
(七)關於資訊網路環境之規劃、建置維護及管理事項。
(八)關於資訊裝備妥善、維修之管制及遺損核賠作業事項。
(九)關於公用軟體測試、驗證、評估、推廣運用與其他業務應用系統技
      術支援。
(十)關於資訊技術及作業通報發佈管制事項。
(十一)關於電腦軟、硬體故障維修及資訊服務事項。
三、通信系統科:
(一)關於通信系統、設施、裝備與勤務規劃計畫策頒、督導及管制事項
      。
(二)關於通信系統之規劃、建置、汰除、籌建(構)事項。
(三)關於公民營通信電路申裝、審查、架撤等事項。
(四)關於通信、資訊通訊網路監測、電路調整調撥等事項。
(五)關於通資裝備系統整體後勤支援政策計畫之策頒、規劃、督導及管
      制事項。
(六)關於通信、電子裝備妥善、維修之管制及遺損核賠作業事項。
(七)關於無線電頻譜管理、規劃、分配、管制等事項。
(八)關於通信安全業務執行、督導事項。
(九)關於語音、數據通訊網路管理業務之執行事項。
(十)關於通信、電子、資訊裝備登(除)帳清點作業及財產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通信、電子、資訊檢測儀表、機工具、耗材之籌補規劃、獲
        得、分配、管制事項。

第 13 條

秘書室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企劃科:
(一)關於施政方針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中程、年度施政計畫之審議、彙編及評核事項。
(三)關於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訂及管制考核事項。
(四)關於本總局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督考、成效彙集及評獎事項。
(六)關於組織結構及功能之研析事項。
(七)關於辦事細則,各單位研訂掌理事項之彙整、修正及陳審事項。
(八)關於海洋事務工作之協調、處理事項。
(九)關於本總局機關簡介編製事項。
(十)關於訴願及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督考事項。
(十一)關於法制業務及法規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企劃及管制考核事項。
二、文書科:
(一)關於本總局印信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關於公文處理之規劃、督檢及收發、分辦事項。
(三)關於本總局例行性會議之規劃、紀錄整理及分行事項。
(四)關於各項會議(報)、活動行程管制事項。
(五)關於對署長以上長官簡報資料之蒐整及製作事項。
(六)關於本總局檔案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事項。
(七)關於本總局檔案之點收、分類、編目、典藏、保管、檢調、應用、
      清查、銷毀、目錄彙送、電子儲存、機密檔案管理、資料登錄及統
      計事項。
(八)關於本總局檔案資訊之規劃建置及協調推動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總局檔案管理事項。
(十)關於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公文之分發及簽陳裁處事項。
(十一)關於本總局工作年報編製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文書管理事項。
三、總務科:
(一)關於本總局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入、支付及保管等事項。
(二)關於本總局員工薪餉造冊發放與所得稅、保險費及歲入款等事項。
(三)關於本總局辦公場所與宿舍之環境清潔維護、分配管理及管制等事
      項。
(四)關於本總局各組室事務用品(消耗性物品與非消耗性物品)統購分
      配管理與清點事項。
(五)關於總局本部水電管理、辦公廳舍零星修繕及膳食管理等事項。
(六)關於總局本部門禁管制、停車證、各式來賓證之申領及營區整體安
      全防護等事項。
(七)關於本總局所屬機關秘書室出納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八)關於總局本部不動產、辦公暨生活設備、分配、管理及督導事項。
(九)其他有關總務等事項。
四、公關科:
(一)關於國會、新聞及公共關係業務作業規範之策辦及相關文書擬辦事
      項。
(二)關於立法院各種會議或委員會考察、委員質詢案之分辦、協調及聯
      繫事項。
(三)關於監察院年度中央機關巡察、巡察決議及委員調查、約詢之分辦
      、協調及聯繫事項。
(四)關於立法委員、監察委員關切案件之協調、處理、回覆事項。
(五)關於民意機關洽詢案件之協調、處理、回覆事項。
(六)關於輿論資料蒐集因應及新聞發布、聯絡事項。
(七)關於媒體記者聯繫活動策劃及新聞媒體申請採訪本總局或所屬機構
      案件之策辦等相關業務。
(八)關於本總局所屬機關、單位公共關係與新聞聯繫工作之督導、考核
      事項。
(九)關於本總局對外公共關係經營及其他有關公共關係事項。

第 14 條

勤指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海岸狀況之指導、處理、管制、陳報及查考事項。
二、關於專案或重大演訓勤務之管制及掌握事項。
三、關於海岸執勤單位、人員之協調、統合、指導、管制及考核事項。
四、關於重大風紀、災害案件與意外事故初期應變、處置、通報、指導及
    資料之移轉管制事項。
五、關於每日案件陳(通)報、分辦及統計事項。
六、關於勤務指揮中心執勤作業規範之訂定、修正、訓練之策劃、督導及
    考核事項。
七、關於報案系統之使用、管制、指揮調度、督導及受理民眾報案相關事
    項。
八、關於各級勤務指揮中心資(通)訊系統需求之審核建議事項。
九、關於各級勤務指揮中心資訊設備之管制運用及作業資訊化推展事項。
十、關於對國防、警察、海關及其他相關機關間相互通報聯絡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作業、處置、之督(指)導事項。

第 15 條

人事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力規劃科:
(一)關於員額編制之建議訂(修)定事項。
(二)關於職務歸系建議事項。
(三)關於本總局與所屬機關人事機構之設置、撤銷及其員額編制清冊訂
      (修)定之事項。
(四)關於海巡特考需求員額提列事項。
(五)關於人事工作標準之訂定及工作簡化事項。
(六)關於人事規章之建議訂(修)定事項。
(七)關於任免、調遷之擬辦事項。
(八)關於軍職人員晉任、晉支事項。
(九)關於軍職人員人力預判、儲備及補充之擬辦事項。
(十)關於人事表冊之編造及審核事項。
(十一)關於文職人員兼職(課)之報備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人事計畫綜合及本室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二、考訓給與科:
(一)關於訓練、進修及軍職人員深造教育等之推薦及核派事項。
(二)關於人事資訊作業及資料管理事項。
(三)關於退伍(休)審核、轉報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請(休)假、軍職人員出國與出勤管理之執行及考核事項。
(五)關於平時考核、考績、獎懲案件之簽辦及關於模範海巡人員之甄選
      、表揚事項。
(六)關於軍職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及軍眷身分證申請作業事項。
(七)關於征屬服務(含家屬權益、慰助、協調聯繫、傷亡撫慰等)工作
      之擬辦事項。
(八)關於軍國(眷)宅餘額配售之擬辦事項。
(九)關於人員待遇、保險、撫卹及各種津貼補助之擬辦事項。
(十)關於人員服務證核發及加班費作業事項。
(十一)關於各種慶典之指派督導及其他人事服務事項。
三、心理諮商科:
(一)關於心理諮商工作策劃事項。
(二)關於心理諮商人員工作考評事項。
(三)關於結合學界、實務工作者、專業醫院或民間機構等相關資源,建
      立完善心理輔導網路事項。
(四)關於心理諮商教材編印與書籍之購置及管理事項。
(五)關於心理諮商工作專題研究事項。
(六)關於心理諮商推廣教育、專題演講事項。
(七)關於心理諮商人員與儲備幹部專長訓練及協助辦理事項。
(八)關於心理測驗及問卷事項。
(九)關於所屬機關心理輔導個案研討、指導及協調、處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心理諮商事項。

第 16 條

會計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歲計科:
(一)關於本總局及所屬機關歲入、歲出概算、預算之籌劃、審核及編製
      事項。
(二)關於本總局及所屬機關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及修改分配預算之審核
      、編製事項。
(三)關於本總局及所屬機關歲入、歲出預算之追加、追減及第一預備金
      、第二預備金之審核彙轉事項。
(四)關於本總局及所屬機關預算保留之申請、核轉事項。
(五)關於本總局及所屬機關歲計事務之督導考核及研究發展事項。
(六)關於本總局及所屬機關預算執行檢討之審核彙轉事項。
(七)關於歲計預算相關法規之研擬及建議事項。
(八)關於本總局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計畫規劃案件之會核事項。
(九)關於本總局資本門預算執行及所屬機關各項採購案件之會同監標、
      監驗事項。
(十)其他有關歲計業務事項。
二、會計科:
(一)關於會計制度、法規、方案之研究、規劃及推行建議事項。
(二)關於本總局年度經常門預算執行、採購案件之監標、監驗、預算控
      制、檢討及各項會計憑證審核等作業。
(三)關於本總局及所屬機關各類款項會計憑證彙整及原始憑證之整理送
      審事項。
(四)關於帳冊登記、會計報告及預算收支執行狀況月報表之編製、彙編
      及核轉事項。
(五)關於收支傳票、付款憑單之編製及公庫帳單核對等事項。
(六)關於單位財產之查核及增減結存審核帳務處理等事項。
(七)關於本總局及所屬機關年度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之編製、彙編及核轉
      事項及歲入、歲出決算之編製事項。
(八)關於各項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會計報告及簿籍等之保管及銷燬事
      項。
(九)關於審計部年度財務收支查核、決算審核報告之聲復、協調聯繫及
      退審(查詢)案件之聲覆處理事項。
(十)關於內部審核制度、作業程序及法令之訂定、修正事項。
(十一)關於本總局及所屬機關會計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內部審核計畫
        之策訂、執行、管制、考核、複查事項及出納事務查核及核轉事
        項。
(十二)其他有關會計業務事項。
三、統計科:
(一)關於公務統計方案之研(修)訂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彙整、審核及編報事項。
(三)關於統計報告之編製事項。
(四)關於普查資料及抽樣調查資料之蒐集、整理、提供及分析事項。
(五)關於本室會計工作研究及資訊化推展事項。
(六)關於統計資料庫建立及管理事項。
(七)關於總局及所屬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案之核轉事項。
(八)關於本總局及所屬機關會計人事管理事務之處理事項。
(九)關於會計機構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事項之建議。
(十)關於本室行政管理事務之處理及本總局會計業務座談會之策辦及督
      考綜合事項。
(十一)關於本室文書收發、檔案管理及印信典守等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統計業務事項及本室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第 17 條

督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年度督察工作計畫策訂及預算編列事項。
二、關於風紀維護之規劃、執行、考核及違法案件之查處事項。
三、關於政風、督察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關於督察各單位對任務之執行成效評估及命令貫徹執行事項(包括士
    氣紀律內部管理、訓練整備、後勤整備、勤務整備)。
五、關於督察工作手冊及宣導有關政風法令事項。
六、關於處理陳情申訴案件及網路反映資料查處事項。
七、關於單位意外事件之防處及查察事項。
八、關於人員平日在營考核資料建立事項。
九、關於反情報工作執行事項。
十、關於官兵保護管束執行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政風、督察工作事項。

第 18 條

人員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分設四科及學員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務科:
(一)關於各班隊教育計畫協調、策劃、教育流路編排、管制、課程規劃
      、課表編排及教學督導等教學業務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學員生召(退)訓業務、學員生手冊編修、成績核算、畢(結
      )業及證照發放等事項。
(三)關於本中心教學設施、訓練場地、教具、教材籌建(購)之執行及
      管理維護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各班隊之講義、教材(案)及參考資料蒐集、彙編、印製事項
      。
(五)關於師資延聘、評鑑、優良教官(師)選拔等事項。
(六)關於交織教育、參觀見學活動之規劃事項。
(七)關於本中心教育施政計畫之策訂與執行,年度教育訓練經費編列及
      管制事項。
(八)其他有關教務業務事項。
二、總務科:
(一)關於本中心人事勤務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本中心之後勤勤務工作規劃推展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本中心營繕工程、營房設施保養維護、陣營具帳籍管理、營區
      綠化、環保、水電管制、維修等工作事項。
(四)關於本中心通信電子資訊等工作之管理及運用事項。
(五)關於本中心史政、文書業務處理及心理諮商服務事項。
(六)關於本中心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之編訂事項。
(七)關於本中心不屬其他各科(隊)事項。
(八)其他有關總務業務事項。
三、教官一科:
(一)關於各班隊一般法律與雷操等課程設計規劃、教案編審、試講試教
      及授課實施事項。
(二)關於本科教官及助教教學訓練事項。
(三)關於業管課程之學術研究、寫作及課程研討事項。
(四)關於各班隊受訓人員實施階段、期末鑑測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五)其他有關教官一科業務事項。
四、教官二科:
(一)關於各班隊專業、體技與兵器等課程設計規劃、教案編審、試講試
      教及授課實施事項。
(二)關於本科教官及助教教學訓練事項。
(三)關於業管課程之學術研究、寫作及課程研討事項。
(四)關於對各班隊受訓人員實施階段、期末鑑測之規劃與執行事項。
(五)其他有關教官二科業務事項。
五、學員大隊:
(一)關於班隊學員生之生活管理、督導考核、文康服務、家屬連繫及輔
      教活動事項。
(二)關於負責學(員)生報到、結訓作業事項。
(三)關於負責教育設施、訓練器材之管理及保修工作事項。
(四)關於負責生活設施、陣營具與各類裝備之管理及保修工作事項。
(五)關於學(員)生醫療、救護及安全事項。
(六)其他有關學員大隊業務事項。

第三章 權責

第 19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關於督導綜合文件之撰擬事項。
三、關於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事項。
四、關於督導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事項。
五、關於總局長、副總局長不在本總局時之代理事項。
六、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事項。
七、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總局長、副總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20 條

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文稿之審核及代判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關於各科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與獎懲案件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單位副主管襄助主管處理本單位業務。

第 21 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關於本科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五、關於主管文稿之初核事項。
六、關於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事項。
七、關於本科例行業務之處理或簽核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22 條

秘書、專門委員、督察、專員、科員、設計師、助理設計師、護士、辦事
員及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第四章 分層負責

第 23 條

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24 條

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 25 條

各單位主官(管)及承辦人員在其權責或授權範圍內處理事務,如有過失
或逾越權限者,依法令之規定應負行政或法律上之責任。

第五章 會議

第 26 條

本總局主管會報定期舉行,由總局長主持,副總局長、主任秘書、各單位
主管及直屬大隊長等有關人員出席。

第 27 條

本總局擴大總局會報定期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總局長主持,
副總局長、主任秘書、本總局各單位主管、直屬大隊長、各地區巡防局長
及所屬單位主官(管)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 28 條

本總局為業務需要,得由各組室召開專案工作檢討會,由總局長主持,副
總局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本總局轄屬各地區巡防局局長、機動查
緝隊長、岸巡總、大隊長、訓練大(中)隊長、特勤隊隊長出席,必要時
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或其他機關人員列席。

第 29 條

其他各組業務會報由單位主管視實際需要自行召開,並指定各地區巡防局
有關人員出席;所轄機關所召開之會議與本總局各單位有關者,各單位得
派員列席。

第 30 條

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
會商討。

第六章 附則

第 31 條

本總局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各手冊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 32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