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本署各處、室、中心(以下簡稱各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業務: 一、對於本署執行法令有關事實認定之案件或行政院授權事項,應依據本 署職權處理。 二、各單位有互相聯繫之事務,應由主辦單位會商有關單位辦理,如意見 不同時,應陳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裁奪。 三、各單位制(訂)定及修正法規時,應會商各有關機關或單位擬訂,並 送法規委員會審查。但情形特殊經簽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定者,得 免送審查。
第 7 條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主任秘書 以上長官核閱後分送之。 各單位代表本署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 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請暫為保留,於 返回本署或以其他方式請示後,再為答復。
第 8 條
企劃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計畫科: (一)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研(審)議事項。 (二)關於施政計畫相關法規之研訂事項。 (三)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中、長程計畫之研擬、督導、審議事項。 (四)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重大投資、裝備籌建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本署年度計畫審核會議之專案審查與附帶建議處理事項。 (六)關於本署白皮書之編纂事項。 (七)關於本處不屬其他各科掌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計畫業務事項。 二、管制考核科: (一)關於本署與所屬機關施政計畫及年度公務出國計畫審查之管制及考 核事項。 (二)關於本署重要會議之決議及署長重要指示追蹤管制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交下或本署指定專案調查考核之協調及處理事項。 (四)關於重要方案、計畫之追蹤、管制事項。 (五)關於管考業務協調會報之研議事項。 (六)關於列管施政計畫之考核評估事項。 (七)關於列管施政計畫執行進度報告、考成及相關資料之編印與管理事 項。 (八)關於行政院會議院長提示及決議事項執行情形之管制及考核事項。 (九)關於行政院強化社會治安執行績效考核事項。 (十)關於監察院調查、陳情、糾正及「監察案件資訊管理系統」等案件 之時效管制事項。 (十一)關於本署出版品統一編號之管制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管制考核事項。 三、研究發展科: (一)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組織結構及功能之研析事項。 (二)關於辦事細則之訂定、修正事項。 (三)關於民意調查之綜合事項。 (四)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督導、審議及評獎事項。 (五)關於本署研究發展事項。 (六)關於學術機構研究合作之規劃事項。 (七)關於本署為民服務工作之考核及成效彙集事項。 (八)關於訂定本署全面提升服務品質方案實施計畫及總績效報告事項。 (九)關於本署人民陳情案件綜整事項。 四、海洋事務科: (一)關於本署國際海洋事務推動與發展事項。 (二)關於本署整體海洋事務策略規劃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海洋事務推動委員會」幕僚作業事項。 (四)關於本署「海洋事務研究委員會」工作推動事項。 (五)關於海洋事務資訊蒐整及研析事項。 (六)關於海洋事務社團協調與聯繫相關事項。 (七)關於國內相關海洋事務研究及活動經費補助事項。 (八)關於本署簡介資料之製作事項。 (九)其他有關海洋事務推動相關事項。 五、法規科: (一)關於法規整理計畫及立法計畫之管制、考核事項。 (二)關於本署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及審查事項。 (三)關於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四)關於本署採購契約文件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本署主管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事項。 (六)關於本署法規通報及英譯作業之管制事項。 (七)關於法規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事項。 (八)關於法制出版品編印事項。 (九)關於法律問題諮商事項。 (十)關於訴願及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督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 9 條
巡防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規劃科: (一)關於共同性巡防政策之彙整事項。 (二)關於巡防法規、準則、作業程序之綜合事項。 (三)關於共同性巡防事務處理計畫之策頒事項。 (四)關於全民防衛動員業務相關事項。 (五)關於巡防業務之各項會報資料之綜整事項。 (六)關於立法院院會巡防類備詢資料之相關事項。 (七)關於監察院巡察之巡防類資料綜合相關事項。 (八)關於本處年報相關資料之綜整事項。 (九)關於本處預算編製、執行管制事項。 (十)關於本處公文收發、管制、歸檔等作業事項。 (十一)關於本處不屬其他各科掌理綜合事項。 二、海域執法科: (一)關於海域巡防政策之擬訂、考核及研修事項。 (二)關於海域巡防任務演習事項。 (三)關於海域巡防勤務規劃、執行之指(督)導事項。 (四)關於海空聯巡作業之指(督)導事項。 (五)關於海域執法作業規範之增(修)訂事項。 (六)關於海域交通秩序管制、維護及海上船舶碰撞糾紛處理之指(督) 導事項。 (七)關於漁業巡護及資源維護有關事項。 (八)關於海難救護及海洋災害救護之指(督)導事項。 (九)關於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之指(督)導事項。 (十)關於與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聯繫相關事項。 (十一)關於海域巡防之海務類裝備維護及管理之指(督)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海域巡防與海事服務事項。 三、安檢勤務科: (一)關於岸際巡防政策之擬訂、考核及研修事項。 (二)關於入出通商口岸安全檢查之指(督)導事項。 (三)關於入出非通商口岸安全檢查之指(督)導事項。 (四)關於岸際巡防之海務類裝備維護及管理之指(督)導事項。 (五)關於岸際巡防單位調整之審核與指(督)導事項。 (六)關於協助大陸船員岸置事務之指(督)導事項。 (七)關於傳染性疫病防處之巡防勤務指(督)導事項。 (八)關於與財政部、農委會協調聯繫相關事項。 (九)關於海岸管制區之相關事項。 (十)其他有關岸際巡防勤務事項。 四、安全防護科: (一)關於視導行程規劃及特種警衛勤務協調事項。 (二)關於各項災害防(救)護及緊急應變事項。 (三)關於海巡單位人員、駐地整體安全防護事項。 (四)關於海域、海岸反恐怖活動及國際商港之安全維護事項。 (五)關於配合國軍協同作戰演訓事項。 (六)關於東南沙防衛武器運用及登島訪視相關事項。 (七)關於海岸巡防機關器械運用指(督)導事項。 (八)關於配合國家永續發展及非核家園各項計畫推動事項。 (九)關於特種勤務計畫審查及指(督)導事項。 (十)關於與國防部協調聯繫相關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安全防護事項。 五、教育訓練科: (一)關於本署教育訓練政策規劃、指導及策頒事項。 (二)關於本署教育訓練發展審查會相關作業事項。 (三)關於本署教育訓練需求整合及規劃事項。 (四)關於教育訓練督(測)考全般事項。 (五)關於教育訓練成效檢討相關事項。 (六)關於體育、服勤犬業務及射擊通報相關事項。 (七)關於司法警察專長訓練事項。 (八)關於海安演習事項。 (九)關於教育訓練之海務類裝備維護及管理之指(督)導事項。 (十)關於船艇專業訓練之指(督)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教育訓練事項。
第 10 條
情報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海巡情報偵防查緝政策及其中、長程發展計畫研擬及執行管制 事項。 (二)關於海巡情報偵防查緝工作年報資料彙編事項。 (三)關於情報偵防體系人事管理、遷調作業之審查、管制與建議事項。 (四)關於本署情報偵防查緝工作會報之規劃、召開及管制作業事項。 (五)關於情報預算編製及執行管制事項。 (六)關於海巡情報偵防查緝之教育訓練工作整體規劃、管制與督導、考 核事項。 (七)關於海巡工作績效考評及個案獎金複審、核發作業等事項。 (八)關於情報處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九)其他有關情報處綜合、管理及行政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涉外犯罪偵防案件之協調、調查與處理事項。 (二)關於與他國海上執法機關或相關機關建立情報交換管道及合作事項 。 (三)關於國際情報工作協調、督導、連繫與運用事項。 (四)關於國際情報協調會報之協調及執行管制事項。 (五)關於國際情報業務拓展所需外賓邀訪、禮賓接待及外事連絡事項。 (六)關於他國海岸巡防情報、偵蒐裝備資訊之蒐集、整理及提供事項。 (七)其他涉外情報事務相關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等犯罪偵防工作規劃與統合指導、協調 、支援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強化社會治安專案會議相關事項。 (三)關於防制走私、非法入出國等相關會報(議)之協調、分工及管制 事項。 (四)關於走私、非法入出國等犯罪態樣研析等事項。 (五)關於通訊監察業務之規劃、管制、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海巡雷情業務之規劃、管制、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關於本署犯罪偵防法制研議及相關書類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八)關於本署與司法、檢警機關之協調聯繫事項。 (九)其他有關偵防查緝及掃除黑金業務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海巡情報工作之規劃、情蒐指導、情勢分析等事項。 (二)關於海洋事務情蒐工作之策劃、督導、研整及運用事項。 (三)關於反滲透工作之策劃、督導、研整、運用及偵處事項。 (四)關於安全情報、反情報工作之策劃、督導、研整及運用事項。 (五)關於安全情報、反情報、反滲透工作各項會報(議)之協調、分工 及管制事項。 (六)關於水文、海象、漁汛及海圖、地圖等資料整備之規劃運用事項。 (七)關於臨時收容人犯管理及清詢、移送作業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 (八)其它有關情報研整事項。 五、第五科: (一)關於諮詢工作之規劃執行與統合指導、支援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海巡服務工作之規劃及督導、考核事項。 (三)關於海域、海岸預防犯罪工作之規劃及督導、考核事項。 (四)關於海巡情報偵防資訊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五)關於衛照、空照(偵)業務之整體規劃、運用事項。 (六)關於海巡偵蒐裝備之規劃及督導、考核事項。 (七)關於與政府、民間機關(構)間相關資料庫共享協調管制及督導、 考核事項。 (八)關於海巡偵防管理系統需求規劃、管理及基礎資料輸鍵之督導、考 核事項。 (九)關於本署機密網路規劃、建置、管理之督導、稽核事項。 (十)關於全員情報工作之規劃與統合指導、支援及考核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諮詢、海巡服務、情報資訊、偵蒐裝備、全員情報與衛 (空)照及預防犯罪等事項。
第 11 條
後勤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裝備科: (一)關於後勤政策研究發展擬定事項。 (二)關於後勤施政計畫彙編與預算執行、管制及成效檢討分析事項。 (三)關於後勤法規及作業程序之訂定、修正事項。 (四)關於後勤各項資料統計分析與裝備整備事項。 (五)關於國有財產產籍管理政策規劃及督考事項。 (六)關於本處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二、採購科: (一)關於採購法令、政策之訂定、修正建議及法律問題協調、糾紛處理 事項。 (二)關於採購案件規劃、管理及運用事項。 (三)關於採購業務督(輔)導、檢查及教育訓練事項。 (四)關於商情蒐集及底價建議作業事項。 (五)關於投標廠商異議、申訴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招標、開標、合約簽署作業事項。 (七)關於採購案件驗收程序、付款結案及履約爭議處理事項。 (八)關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下訂及訂單管理事項。 (九)關於本署科技裝備採購審查會設置及執行相關作業事項。 (十)其他有關採購事項。 三、補給保修科: (一)關於後勤類裝備補保預算彙編與籌補之策劃及推展事項。 (二)關於後勤類裝備維保與管理政策規劃及推展事項。 (三)關於運輸(陸運、水運、空運)業務政策規劃與推展事項。 (四)關於服裝、糧秣、油料、辦公及生活設備管理政策事項。 (五)關於服勤犬業務政策規劃及推展事項。 (六)關於車輛派用政策規劃及推展事項。 (七)關於醫療保健政策、衛生勤務管理政策與預算編列、執行事項。 (八)關於署部之人員服裝、車輛用油採購、車輛管理等業務執行、推展 及督導事項。 (九)關於本署艦艇建造及發展審查會設置、執行相關作業事項。 (十)其他有關補給保修事項。 四、營產工程科: (一)關於營繕工程政策、法規、整體規劃設計審核與督考事項。 (二)關於後勤重要設施投資建案工作計畫審核與督考事項。 (三)關於水電供應等業務督考事項。 (四)關於不動產管理政策、法規之訂定與督考事項。 (五)關於不動產獲得(購買、撥用、徵收、接收、租賃、借用)、管理 、處分等督考事項。 (六)關於不動產陳情案件(糾紛處理)之協調與督考事項。 (七)關於環保業務之協調及督考事項。 (八)關於本署廳舍建案審查會設置及執行相關作業事項。 (九)其他有關不動產及營繕工程管理事項。
第 12 條
通電資訊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源管理科: (一)關於通資政策、計畫之研訂、審議、管制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通資裝備整體後勤及補保政策與計畫之訂定、規劃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通資業務權責劃分之規劃、訂頒及業務研發(考)之管制事項。 (四)關於通資人力規劃、儲備、訓練、運用之事項及通資編裝作業之建 議事項。 (五)關於通資業務預算彙編與審議、管制運用及檢討分析事項。 (六)關於通資裝備帳籍管理、遺損核賠、籌補、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七)關於署本部資訊機房作業及基礎設施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等事 項。 (八)關於災害防護、災損緊急應變與專案或演訓通資作業等事項。 (九)關於通資公文書管理及相關作業等事項。 (十)其他有關資源管理事項。 二、監控系統科: (一)關於通信電子(含雷達)、光電、資訊系統整體規劃與中、長程計 畫彙編及審議等事項。 (二)關於電子雷達監控系統研究、規劃、建置及裝備籌補汰換作業之審 議等事項。 (三)關於電子雷達監控系統裝備週邊設施規劃及籌補之審議等事項。 (四)關於電子雷達監控系統陣地勘查、部署、標定、防護作業之研究與 建議等事項。 (五)關於電子雷達監控系統資料與鏈路整合及支援規劃與審議事項等事 項。 (六)關於電子參數資料庫之研究、發展、規劃及建立等事項。 (七)關於電子雷達監控系統裝備調撥及維護管理作業之審議等事項。 (八)關於電子雷達監控系統維保、管理及裝備維保作業之指導、審議等 事項。 (九)關於電子雷達監控系統、裝備操作及維護教育訓練等事項。 (十)其他有關監控系統事項。 三、資通安全科: (一)關於資通安全政策與執行策略之規劃、推動、督導及管制等事項。 (二)關於資通安全基本防護系統與管理機制之規劃、建置、稽核及管制 等事項。 (三)關於資通安全事件之偵測、追蹤、預警及管制等事項。 (四)關於通信密碼語與公開金鑰基礎建設之規劃、管理、稽核及管制等 事項。 (五)關於資通安全之測試及模擬攻防演練等事項。 (六)關於資通安全之教育訓練、宣導及推廣等事項。 (七)關於資通安全之技術諮詢作業等事項。 (八)其他有關資通安全事項。 四、資訊系統科: (一)關於資訊發展政策、施政計畫、作業規範之訂定、審議、督考及管 制作業等事項。 (二)關於資訊應用系統(含動態目錄服務、電子郵件)之規劃、設計、 專案建置、維運管理及軟體評估等事項。 (三)關於資料庫檔案、系統主機及儲存設備之規劃、設計、效能調校、 維運管理等事項。 (四)關於資訊應用系統程式維護、軟體資產管理及系統回復作業等事項 。 (五)關於資訊應用系統技術諮詢服務、作業通報發佈、共通作業平台規 範及管理等事項。 (六)關於資訊相關系統作業規定(程序)訂定等事項。 (七)關於資訊應用系統之教育訓練、輔導上線服務等事項。 (八)關於全球資訊網網站建置、作業規範訂頒、督考管制及維運管理等 事項。 (九)其他有關資訊系統事項。 五、通信系統科: (一)關於岸、海、空通連作業程序規劃、整合、管理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通信系統、視訊系統及通資訊骨幹網路規劃、建置、維護及管 理等事項。 (三)關於通信系統裝備運用,數據網路管理、效能管制等業務之督導、 審議等事項。 (四)關於通信系統裝備調撥及維護管理作業之審議等事項。 (五)關於通信、電子(含雷達)、資訊、數據鏈路系統整合作業之協調 、審議等事項。 (六)關於通信系統裝備之零附件籌補及通裝檢測、管制與運用事項之指 導等事項。 (七)關於通信系統、裝備操作及維護教育訓練事項。 (八)關於無線電頻率及電台執照管理、申辦作業等事項。 (九)關於署本部通信機房與通信系統之管理及督導等事項。 (十)其他有關通信系統事項。
第 13 條
秘書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科: (一)關於本署印信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關於公文處理之規劃、督檢及本署公文之收發、分辦及繕校事項。 (三)關於公文時效管制及稽催事項。 (四)關於本署例行性會議之規劃、紀錄整理及分行事項。 (五)關於本署各項活動行程管制事項。 (六)關於檔案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事項。 (七)關於檔案目錄之彙整、公布及檔案開放運用事項。 (八)關於檔案清理、移轉、整理、典藏、銷毀作業之策訂及審核事項。 (九)關於檔案資訊之規劃建置及協調推動事項。 (十)關於本署工作年報編製事項。 (十一)不屬其他各處、中心公文之分發及簽陳裁處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文書管理事項。 二、總務科: (一)關於本署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入、支付、保管等事項。 (二)關於本署員工薪餉發放及所得稅、保險費代行扣繳等事項。 (三)關於本署各項費款收支、代收代付及歲入款繳存國庫等事項。 (四)關於本署現金出納及國庫銀行往來之登記結算等事項。 (五)關於本署辦公場所、宿舍之分配管理及本署場地管制等事項。 (六)關於本署事務用品(消耗性物品)採購、管理與清點事項。 (七)關於本署水電(含設備)管理維護及預算籌編、執行等事項。 (八)關於本署勤務人員勤務規劃與督導管理及本署膳食督導管理等事項 。 (九)關於本署停車證、各式來賓證之申領及署區整體安全防護等事項。 (十)關於本署所屬機關秘書室出納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關於本署署部不動產、辦公暨生活設備籌補、分配、管理及督導 事項。 (十二)關於本室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三、公共關係科: (一)關於國會、新聞及公共關係業務之策劃、作業規範制定及相關文書 擬辦事項。 (二)關於輿論因應及新聞發布、聯絡事項。 (三)關於署外單位蒞署一般性參訪接待事宜。 (四)關於國會、媒體及一般機關團體之公共關係經營事項。 (五)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公共關係及新聞聯繫工作之指導、協調及考核 事項。 (六)關於每日輿情資料蒐集、提報事項。 (七)關於媒體聯繫活動策劃、記者會辦理及受理採訪本署或所屬機關申 請案件等事項。 (八)關於立法院各種會議或委員會考察、委員質詢之分辦、協調、聯繫 事項。 (九)關於監察院年度中央機關巡察、巡察決議及委員調查、約詢之分辦 、協調及聯繫事項。 (十)關於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各項案件之協調、處理、回復事項。 (十一)關於法案推動及預算審查決議案之協調、分辦、聯繫事項。
第 14 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海洋、海岸執勤單位人員之協調統合、指導、管制及查考事項。 二、關於重大災害或事故初期應變、指導、通報、處置及資料之移轉管制 事項。 三、關於專案或重大演訓勤務之管制、掌握與每日案件陳(通)報、分辦 及統計事項。 四、關於勤務指揮中心執勤作業規範之訂定、修正、訓練之策劃、督導及 考核事項。 五、關於報案系統之使用及督導、調度、管制等事項。 六、關於各級勤務指揮中心資(通)訊系統需求之建議、資訊設備之管制 運用及作業執行事項。 七、關於對國防、警察、海關及其他機關間相互通報連絡事項。 八、關於執行本署法定任務,建構立體巡防網之規劃、指管、督考事項。 九、關於請求其他機關支援航空器之協調、聯繫及協議等相關事項。 十、關於執行海域、海岸空中任務裝備之研究發展規劃及科技運用與建置 事項。 十一、關於培訓空中勤務專業人員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關於其他勤指中心執勤作業、處置之督(指)導事項及受理民眾報 案相關事項。
第 15 條
人事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計畫綜合科: (一)關於人事規章之訂定、修正事項。 (二)關於員額編制之訂定、修正事項。 (三)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人事機構人事人員管理事項。 (四)關於人力資源管理策略推動事項。 (五)關於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事項。 (六)關於請辦海巡特考事項。 (七)關於人事統計資料蒐集事項。 (八)關於人事資訊系統研發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會報資料蒐整事項。 (十)關於本處公文收發、管制、歸檔等作業事項。 (十一)關於本處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計畫綜合事項。 二、任免科: (一)關於考試分發、任免、遷調、銓敘審定及人員經管等事項。 (二)關於職務歸系、職務列等事項。 (三)關於軍職人員招募事項。 (四)關於軍職人員志願留營及禁(停)役事項。 (五)關於兼職、兼課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軍職人員請任、晉任、晉支等事項。 (七)關於軍職人員智力測驗、軍職專長測驗及授予事項。 (八)關於本署暨所屬機關職員錄製作事項。 (九)關於在職、離職證明文件之核發事項。 (十)關於軍事法院案件通報及普通法院查詢資料等事項。 (十一)關於文職人員人事資料之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任免事項。 三、考核科: (一)關於平時考核、考績及獎懲事項。 (二)關於機關組織學習、終身學習事項。 (三)關於人員訓練、進修及研習審查、研習審查或薦送事項。 (四)關於軍職人員退前職訓及軍訓教官薦訓事項。 (五)關於海巡特考錄取人員訓練事項。 (六)關於差勤管理、請(休)假事項。 (七)關於軍職人員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八)關於服制規定事項。 (九)關於模範人員甄選表揚事項。 (十)關於海岸巡防機關服務證製發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軍人及眷屬身分證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考核事項。 四、給與科: (一)關於待遇及各項加給事項。 (二)關於退休(伍)、資遣及撫卹事項。 (三)關於本署退休人員照護事項。 (四)關於本署公務人員退撫給及發放作業相關事項。 (五)關於本署政務人員離職儲金提存相關事項。 (六)關於公保、健保、軍人保險及國軍團體保險等相關事項。 (七)關於因公傷亡慰問及各項生活津貼補助事項。 (八)關於輔購住宅、基金貸款及國(眷)宅配售相關事項。 (九)關於文康活動事項。 (十)關於征屬服務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給與事項。 五、心理諮商科: (一)關於心理諮商工作政策釐訂事項。 (二)關於心理諮商人員工作考評暨績優心輔人員選拔表揚事項。 (三)關於心理諮商人員薦訓事項。 (四)關於建立社會實務工作資源網路事項。 (五)關於心理諮商教材編印及書籍購置與管理事項。 (六)關於心理諮商工作專題研究事項。 (七)關於心理諮商推廣教育、專題講演及學術研討事項。 (八)關於心理諮商人員及儲備幹部專長訓練事項。 (九)關於心理測驗及心理諮商問卷調查分析統計事項。 (十)關於心理諮商個案輔導及處理事項。 (十一)關於海巡雙月刊編輯發行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心理諮商事項。
第 16 條
會計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歲計科: (一)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歲入、歲出概算、預算之籌劃、審核及編製事 項。 (二)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及修改分配預算之審核、 編製事項。 (三)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歲入、歲出預算之追加、追減及第一預備金、 第二預備金之審核彙轉事項。 (四)關於本署主管機關預算保留之申請、核轉事項。 (五)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歲計事務之督導考核與研究發展事項。 (六)關於本署主管及所屬機關預算執行檢討之審核事項。 (七)關於歲計預算相關法規之研擬、會辦事項。 (八)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計畫規劃案件之會核事項。 (九)本署所屬機關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會同監標、監驗事項。 (十)本署及所屬機關預算證明書之核發。 (十一)其他有關歲計業務事項。 二、稽核科: (一)關於內部審核制度、作業程序及法令之訂定、修正事項。 (二)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內部審核計畫之策訂、執行、管制、考核、複 查事項。 (三)關於審計部之協調聯繫及核退(查詢)案件之申覆處理事項。 (四)關於本署採購案件之監標、監驗事項。 (五)關於本署年度預算控制、執行、檢討及各項會計憑證審核等作業。 (六)關於本署年度預算保留審核、彙辦作業。 (七)關於本署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款執行、審核事項。 (八)關於所屬機關稽核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九)其他有關稽核業務事項。 三、會計科: (一)關於會計制度、法規、方案之研究、規劃、策頒及推行等事項。 (二)關於帳冊登記、會計報告及預算收支執行狀況月報表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本署單位與主管年度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之編製事項。 (四)關於收支傳票、付款憑單之編製及公庫帳單核對等事項。 (五)關於本署各項原始憑證之整理、送審事項。 (六)關於財產與物品之查核及帳務之處理等事項。 (七)關於本署單位與主管歲入、歲出決算之編製事項。 (八)關於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之聲復處理事項。 (九)關於各項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會計報告及簿籍等之保管及銷燬事 項。 (十)關於出納事務查核事項。 (十一)關於所屬機關會計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會計業務事項。 四、公務統計科: (一)關於公務統計方案之研(修)訂與推動事項。 (二)關於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表報編製事項。 (三)關於所屬機關公務統計方案之核議事項。 (四)關於所屬機關公務統計之聯繫與指導事項。 (五)關於統計工作稽核複查事項。 (六)關於普查資料之蒐集、整理、提供與分析事項。 (七)關於抽樣調查資料之蒐集、整理、提供與分析事項。 (八)關於統計報告之編製事項。 (九)關於統計資料之發布與提供事項。 (十)其他有關公務統計業務事項。 五、統計資料科: (一)關於統計資料庫之建立與管理事項。 (二)關於其他機關提供統計資料之核轉事項。 (三)關於本處業務資訊化之推展事項。 (四)關於會計機構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事項。 (五)關於本處行政管理事務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之派免、交代、遷調、訓練與考核、 獎懲事項。 (七)關於本署主計工作檢討會及座談會之策劃、擬定、舉辦及綜合事項 。 (八)關於本署主計業務考核之策劃、擬定、實施及綜合事項,並核布各 單位考核成績。 (九)關於本處文書收發、檔案管理及印信典守等事項。 (十)關於所屬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案之審核處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統計資料業務事項。 (十二)關於本處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第 17 條
政風處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維護綜合科: (一)關於政風機構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事項。 (二)關於政風人員派免遷調、訓練進修、考核獎懲及人事管理建議事項 。 (三)關於年度政風工作計畫策訂及預算編列事項。 (四)關於政風業務督訪規劃及秘書事項。 (五)關於本署所屬機關政風業務之督導事項。 (六)關於訂定公務機密維護規定、宣導公務機密維護法令與做法事項。 (七)關於推動資訊保密事項。 (八)關於洩密案件查處事項。 (九)關於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之預防事項。 (十)關於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公務機密維護、設施安全維護及本處行政綜合事項。 (十二)關於署長交辦事項。 二、預防查處科: (一)關於訂定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事項。 (二)關於訂定、修正政風法令、訂定政風工作手冊及宣導政風法令事項 。 (三)關於辦理獎廉倡廉事項。 (四)關於評估易滋弊端業務、協調策訂防弊措施及追蹤管制防弊措施執 行情形事項。 (五)關於稽核易滋弊端業務及辦理重大採購案件監證事項。 (六)關於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事項。 (七)關於受理政風檢舉案件及查處事項。 (八)關於蒐集施政民意反應及研提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九)關於調查分析機關政風狀況及研擬改進措施事項。 (十)關於辦理政風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事項。 (十一)關於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閱及辦理審核事項。 (十二)關於本署法紀教育講習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政風預防及查處事項。
第 18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關於督導綜合文件之撰擬事項。 三、關於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事項。 四、關於督導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事項。 五、關於署長、副署長不在本署時之代理事項。 六、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事項。 七、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署長、副署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關於本署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19 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法案、命令之研議或會核事項。 二、關於計畫、方案之研議或會核事項。 三、關於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案件之會核事項。 四、關於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事項。 五、關於法規之審核整理及編輯事項。 六、關於業務研究改進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署長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負責參事事務之協調處理事項。
第 20 條
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文稿之審核及代判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關於各科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與獎懲案件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各單位副主管襄助主管處理本單位業務。
第 21 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關於本科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五、關於主管業務文稿之初核事項。 六、關於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事項。 七、關於本科例行業務之處理或簽核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27 條
本署擴大署務會報定期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署長主持,副署 長、主任秘書、參事、本署各單位主管、海洋巡防總局長、海岸巡防總局 長與各地區巡防局長及所屬單位主官(管)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 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