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左列事項應提出委員會議議決之: 一、關於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消費者保護計畫之審議及執行之考核事項。 三、關於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執行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執行消費者保護法之公告案、處分案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消費者保護法規之審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重大問題或委員提請討論之事項。
第 9 條
經本會邀請之左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 一、有關單位之代表。 二、專家學者。 三、與決議事項有關之其他主管機關代表。 委員會議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通知當事人或與審議 事件有關之單位列席說明。 前二項人員,於會議議決時,應行退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