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及審議。 二、消費者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成果檢討。 三、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其執行之推動、連繫與考核。 四、國內外消費者保護趨勢及其與經濟社會建設有關問題之研究。 五、消費者保護之教育宣導、消費資訊之蒐集及提供。 六、各部會局署關於消費者保護政策、措施及主管機關之協調。 七、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之監督及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之指揮。 八、消費者保護之執行結果及有關資料之定期公告。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 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行政院副院長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之決議,綜 理本會事務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由有關部會首長、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全國性企業經營 者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 本會委員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改派之: 一、部會首長因職務關係派充,而職務異動時。 二、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或全國性企業經營者之代表重新指定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