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環境保護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 一、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具有重大貢獻者。
- 二、對突發之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避免生活環境遭受損害者。
- 三、從事環境保護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業務,卓具效益者。
- 四、對環境教育、宣導,具有重大貢獻者。
- 五、其他對環境保護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