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之源頭管理及勾稽檢查業務,特
設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化學物質登錄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三、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制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監督。
四、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五、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之運用、協調執行勾稽或檢查。
六、毒性化學物質技術研究及發展。
七、化學物質管理國際合作之策劃、推動及協調。
八、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
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局於環境資源部成立時裁撤。

第 7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