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毒物與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及協調。
- 二、毒物與化學物質國際合作、科技發展之策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 三、毒物與化學物質綜合研究之策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 四、毒物與化學物質相關國家標準之跨部會協調。
- 五、毒物與化學物質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資訊整合及運用分析。
- 六、毒物與化學物質邊境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 七、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評估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毒物與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執行及督導。
- 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評估、公告列管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 三、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 四、毒物與化學物質危害評估管理方法之研究、發展執行及督導。
- 五、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評估事項。
第 7 條
危害控制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毒物與化學物質災害防制政策、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 二、毒物與化學物質災害預防、整備之規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 三、毒物與化學物質災害監控、通報之協調、執行及督導。
- 四、毒物與化學物質災害技術之蒐集、研究、分析規劃及協調執行。
- 五、毒物與化學物質勾稽、查核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 六、毒物與化學物質數量、流向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 七、其他有關毒物與化學物質危害控制、勾稽及查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