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
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評估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三、危害控制組,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毒性化學物質綜合管理法規、政策、方案、計畫之研訂、推動及協調
    。
二、毒性化學物質與化學物質國際合作、科技發展之策劃、推動、協調及
    執行。
三、毒性化學物質與化學物質綜合研究之策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四、化學物質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資訊整合及運用分析。
五、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評估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登錄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毒性化學物質評估、公告列管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四、其他有關毒性化學物質及化學物質評估事項。

第 7 條

危害控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預防、整備、訓練之規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監控、通報、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技術蒐集、研究、分析規劃及協調執行。
四、化學物質勾稽或檢查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毒性化學物質危害控制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3 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