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電子憑證 (以下簡稱憑證) :將申請人提供之身分資訊 (含申請人基 本資料及電子郵箱位址) 以程式產生之識別碼並結合憑證核發機關之 資訊 (含識別碼、名稱及有效期限等) ,以特定演算法產製,可據以 識別身分之電子編碼。 二、電子認證:確定憑證來源是否正確及有效之行為。 三、憑證密碼:線上申請憑證過程,由申請人自行設定之密碼,由其保管 ,作為取回及使用憑證之重要識別資訊。 四、身分辨識碼 (簡稱辨識碼) :申請人於上線提供身分資訊後,經程式 處理產生惟一之電子編碼字串組,於審查通過申請後,遞交予申請人 ,供驗明其身分及取回憑證使用。 五、憑證終止:永遠停止憑證的效力。 六、憑證凍結:暫時停止憑證的效力。
第 3 條
本署得對與本署業務往來之政府機關 (構)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本署得提供下列電子憑證服務項目: 一、關於憑證之使用事宜。 二、關於環保電子認證作業之管理與查詢服務。 三、關於環保電子認證之資訊技術諮詢。 四、其他環保電子認證相關事項。 前項之工作由本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辦理。
第 4 條
憑證之申請及核發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須使用指定瀏覽器種類及版本,經由網際網路連線至本署網路 憑證申請網頁 (http://simba.epa.gov.tw/ca/request.htm) ,輸入 註冊資料,並自行設定憑證密碼。 二、申請人須檢附足以識別申請人身分之資料,政府機關 (構) 須於用戶 合約書 (附件) 加蓋機關 (構) 關防或印信及首長印信;自然人於用 戶合約書簽署並檢附身分證或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影本;法人或非法 人團體於用戶合約書加蓋設立章及負責人印信。前述用戶合約書及相 關證明文件須以郵寄方式辦理。 三、本署於審核通過後,以電子郵件將辨識碼傳送給申請者。 四、申請人須至本署網路憑證下載網頁 (http://simba.epa.gov.tw/ca/r etrive.htm) ,輸入本項第一款中申請人自行設定之憑證密碼,本項 第二款之辨識碼及正確之電子郵件位址,以便取回憑證並依指示完成 安裝,供後續環保業務申辦之用。如因上述任何資料錯誤無法取回憑 證,須重新向本署申請,惟可免附用戶合約書及書面證明文件。 申請人向本署申請憑證時,不得提供不實資料。如提供不實資料致使他人 受損害時,應由該用戶負損害賠償責任。 附件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子認證用戶合約書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甲 立合約人: (以下簡稱 方) ,茲以乙方使用甲方核發 乙 之電子憑證,經雙方同意訂立合約條款如左: 第一條:甲乙雙方同意於使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子憑證之行為,悉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子認證管理許可辦法」 (以下稱認證辦法) 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合約於甲方受理乙方申請電子憑證。經審核無誤後,以乙方申 請時填附之電子郵件位址發送乙方身分確認信函或寄交乙方本合 約正本一份後,於甲方發送或寄出 (以時間在先者為準) 之時, 即自動生效。乙方如未能於十個工作日內收到其中任一項,應主 動向本署查詢,但對本合約之生效時點不生任何影響。 第三條:非自然人之乙方,負責人變更時本合約繼續有效,如有上述情形 ,乙方應依第一條認證辦法規定辦理。 第四條:甲方依第一條認證辦法之規定終止乙方電子憑證後,本合約自動 失效。 第五條:如因本契約發生爭議而涉訟,甲、乙雙方同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附 則: 一、乙方茲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勾選項目) ,均為合約附件,與合約書具 有同等效力。 □自然人 (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影本)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設立登記證影本) 二、本合約正本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甲 方: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定代理人:蔡勳雄 立 約 人: *乙 方: 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 *地 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位址: 申請人姓名: 申請人地址: 申請人電話: (如為自然人只須填寫標記*者)
第 5 條
註冊資料變更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用戶之電子郵件位址變更時,須依第四條之規定重新註冊,惟可免附 用戶合約書及書面證明文件。如其繼續使用該憑證,致衍生之錯誤認 證或造成損害,由相關當事人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用戶電子郵件位址以外之資料變更時,須向本署申請變更,不影響憑 證之使用。
第 6 條
憑證之保管及有效使用期限依下列規定: 一、用戶應妥善保管其憑證密碼、辨識碼及憑證,以防止遭危害、洩漏、 竄改、遺失或冒用。用戶有前述疑慮時,須主動向本署以電話、電子 郵件、傳真、信函或本人攜帶書面證明資料親洽本署辦理憑證凍結, 經本署確認屬實得停止核發或終止該憑證。於終止憑證前,如有相關 當事人權益受損時,本署不負賠償責任。 二、本署電子認證作業係依據用戶之憑證密碼、辨識碼及憑證辨識用戶身 分,至於其實際使用者是否確為用戶本人,本署不負辨認之責。用戶 對本署所發給之辨識碼及憑證,不得洩漏或交付予他人,如因故意、 過失致他人知悉或遭冒用、盜用時,用戶應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用戶之憑證密碼、辨識碼或憑證遺失、遭竊、被其他人非法知悉或用 戶不欲繼續使用其憑證時,應立即通知本署終止其憑證。於終止憑證 前,如有相關當事人權益受損時,本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署得視需要保存用戶憑證及電子認證資料,供電子文件爭議糾紛處 理之用,並得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保護申 請人個人資料安全。 五、憑證有效期間為二年,期滿後用戶欲繼續使用者,以經本署憑證簽章 加密之電子郵件向本署申請憑證重發。重發有效期間為二年。
第 7 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不經用戶同意,逕行終止憑證: 一、申請憑證提供不實資料者。 二、確知用戶之憑證已遭未經授權之使用、偽造或竄改。 三、憑證有效期滿者。 四、確知用戶死亡、裁撤或解散者。 五、違反法令規定者。 如用戶死亡、裁撤或解散時,其親屬或清算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 憑證資料,向本署請求終止該用戶之憑證。 本署如因政策變更或資訊作業調整,得於一個月公告後暫停或終止全部或 部分憑證核發作業,用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依本辦法之程序所建置之憑證終止資訊,本署得於網頁為必要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