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環境保護產品證書之核發,應依下列規定收取規費:
  • 一、新申請、換發及補發案: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 二、證書登錄基本資料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第 3 條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