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十八條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 副主任委員一人召集並為主席。
第 3 條
委員會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第 4 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應先期通知幕僚作業單位。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 5 條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行政資訊管 理工作暨本會圖書及出版等重要案件之審議事項。 二、院長或院會交議事項。 三、主任委員提議事項。 四、其他重要事項。
第 6 條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
第 7 條
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 8 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第 9 條
委員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請假及列席人員姓名。 六、紀錄人員姓名。 七、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八、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第 10 條
委員會議列席人員如下: 一、本會主任秘書及各處處長、各室室主任。 二、其他經指定或邀約之人員。
第 11 條
委員會議出席、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有關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 露。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