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研究發展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輔導及評獎事項。 (三)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成果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四)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經費之補助事項。 (五) 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評獎事項。 (六)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民意調查之舉辦及輿情分析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民意調查工作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 關於民意調查作業之訓練及研究事項。 (四)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五)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活動案件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行政院施政相關問題及行政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之審議及管理事項。 (三) 關於本會各項專案研究之規劃、協調、處理及成果追蹤事項。 (四) 關於國際研究發展組織之參與及聯繫合作事項。 (五) 關於國內學術機構及團體研究發展事項之聯繫合作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效率與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為民服務工作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之考評及獎懲事項。 (四) 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宣導事項。 (五) 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訓練及研究事項。
第 6 條
綜合計畫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行政院年度施政方針之研議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組織職掌之審查事項。 (三) 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結構及功能之研析事項。 (四) 關於行政院交辦專案之審議事項。 (五)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之審議及編製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之審查事項。 (三) 關於年度施政計畫相關法令之研訂事項。 (四) 關於本會年度施政計畫之審查事項。 (五) 關於行政院交辦專案之審議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行政院中、長程計畫之審議及編製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之審議及編製事項。 (三) 關於中、長程計畫相關法令之研訂事項。 (四) 關於重大社會發展問題之趨勢與政策分析事項。 (五) 關於行政院交辦專案之審議事項。
第 7 條
管制考核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行政院重要會議決定、決議及院長指示事項之追蹤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施政問題之專案調查、追蹤、協調及考核事項。 (三) 關於行政院重要方案、計畫之追蹤及管制事項。 (四) 關於監察案件之追蹤及管制事項。 (五) 關於研考業務協調會報之議事事項。 (六)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管制考核制度之研究發展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之選項列管及實地查證事項。 (三) 關於列管案件進度報告之編印事項。 (四) 關於列管案件之建檔、管制及資訊化作業推動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工作之考成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列管計畫之考核評估事項。 (三)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考成資料之建檔及管理事項。 (四)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公文時效管制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國營事業年度工作之考成事項。 (二) 關於國營事業之不定期查證事項。 (三) 關於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審查意見之研提事項。 (四) 關於國營事業考成資料之建檔及管理事項。
第 8 條
資訊管理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及優先順序研訂事 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之審議、管制及考核事項。 (三) 關於行政資訊管理之研究發展及綜合研議事項。 (四)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政府網際服務網之運作、維護及管理事項。 (二) 關於行政資訊法規、標準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 關於電子資料流通與資料庫應用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四) 關於行政資訊安全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五) 關於政府電子認證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政府機關辦公室自動化政策及推動策略之研議及規劃事項。 (二) 關於政府機關實施辦公室自動化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 關於政府機關辦公室自動化計畫之審議、管制及評估事項。 (四) 關於政府機關網路應用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本會網路系統之規劃、發展及管理事項。 (二) 關於本會資訊系統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三) 關於本會資訊系統之稽核及安全事項。 (四) 其他支援政府業務電腦化事項。 五、第五科: (一) 關於機關網路內容維護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二) 關於地方機關網路應用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 關於地方機關行政資訊系統發展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四) 關於地方機關資訊安全、稽核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第 9 條
政府出版品管理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政府出版品集中展售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 關於本會出版品之管理、發行及流通事項。 (三) 關於研考雙月刊及其他出版品之編印事項。 (四)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及相關法令之研訂事項。 (二) 關於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之輔導及訓練事項。 (三) 關於政府出版品促銷推廣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四) 關於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之訪查及評獎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政府出版品電子化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 關於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 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人員出國報告之綜合處理事項。 (四) 關於施政問題相關資料之蒐集、整理及服務事項。
第 10 條
地方發展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地方施政資料、發展政策、施政與計畫之蒐集研究、分析及評 估事項。 (二) 關於地方發展情勢之調查研究、分析及備查。 (三) 關於地方發展規劃之輔導、訓練及協助事項。 (四) 關於地方發展公共論壇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五) 關於地方政府組織法規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六) 關於各國地方政府施政資訊之蒐集及分析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地方發展示範計畫之評析、建議、實驗、協調及輔導事項。 (二) 關於直轄市政府年度施政綱要及施政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縣市政府施政計畫管理制度之輔導事項。 (四) 關於中央對地方政府一般補助款之管制考核事項。 (五) 關於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案件之會辦事項。 (六) 關於地方社會經濟情勢之研究分析及建議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地方政府配合中央重要施政案件之追蹤及管制事項。 (二) 關於地方政府中、長程計畫規劃與執行之協調及促進事項。 (三) 關於地方政府合作機制之協調及促進事項。 (四) 關於地方政府施政績效制度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五) 關於地方政府公文時效管制之輔導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地方公共服務之協調聯繫及諮詢服務事項。 (二) 關於地方政府績優研考人員之選拔、表揚及獎勵事項。 (三) 關於地方民情反應之蒐集及分析事項。 (四) 關於地方發展資訊系統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五) 關於地方政府監察案件之列管、協調及輔導事項。 (六)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之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委員會議、業務會報及行政管理座談會之議事事項。 (二) 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三) 關於與立法院及監察院間之聯絡事項。 (四) 關於本會之新聞聯繫事項。 (五) 關於本室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處、室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公文之收發、登記及統計事項。 (二) 關於公文及資料之繕印事項。 (三) 關於公文之稽催及時效管制事項。 (四) 關於本會印信之典守事項。 (五) 關於檔案之管理及銷毀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財產之購置及管理事項。 (二) 關於營繕工程與採購案件之招標、比價及議價事項。 (三) 關於公務車輛之管理事項。關於工友之管理事項。 (四) 關於經費之出納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員額編制之擬辦事項。 二、關於職員任免、遷調、動態、銓審及考試分發之擬辦事項。 三、關於職員考績 (成) 、獎懲及考勤事項。 四、關於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核轉事項。 五、關於職員訓練、進修、研習、考察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職員福利之規劃事項。 七、關於公務人員保險及退撫基金之擬辦事項。 八、關於職員、退休人員及眷屬全民健保之擬辦事項。 九、關於人才儲備及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 十、關於人事資料之蒐集、管理及表報之編報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13 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會及所屬單位概算、預算、決算之編製事項。 二、關於本會及所屬單位預算之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會計紀錄登記及會計報告之編製事項。 四、關於付款憑單、傳票之編製、支票之會簽、庫存現金票據、有價證券 及銀行存款之查核事項。 五、關於原始憑證之整理、保管及送審事項。 六、關於內部審核工作之執行事項。 七、關於採購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會同監辦事項。 八、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供應及統計報告之編纂、管理事 項。 九、關於本會及所屬會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等案件之擬辦事項 。 十、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第 14 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關於政風考核獎懲事項。 六、關於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關於危害及破壞安全之防護事項。 八、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15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三、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之協調及權責問題核議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16 條
研究委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法案、命令之研議及審核事項。 二、關於計畫方案之研議及會核事項。 三、關於重要案件之審議及法令發布、修正、廢止文件之會核事項。 四、關於業務之研究改進及對重要政務之諮詢、服務及建議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17 條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文稿之審核或代判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關於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