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 一、內政部。
- 二、外交部。
- 三、國防部。
- 四、財政部。
- 五、教育部。
- 六、法務部。
- 七、經濟及能源部。
- 八、交通及建設部。
- 九、勞動部。
- 十、農業部。
- 十一、衛生福利部。
- 十二、環境資源部。
- 十三、文化部。
- 十四、科技部。
第 4 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 二、大陸委員會。
-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四、海洋委員會。
- 五、僑務委員會。
-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 八、客家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