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經濟研究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國家經濟建設政策與措施之研擬、審議及協調事項。
- 二、關於經濟建設問題之研究及分析事項。
- 三、關於國內外經濟情勢之研究及分析事項。
- 四、關於國內經濟景氣之調查、研究及分析事項。
- 五、關於大陸經濟問題之研究及分析事項。
第 5 條
部門計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經濟建設部門發展計畫之研擬及審議事項。
- 二、關於經濟建設部門發展計畫及措施之審議事項。
- 三、關於經濟建設部門發展計畫之聯繫、協調事項。
- 四、關於經濟建設有關科技發展之聯繫、協調事項。
- 五、關於經濟建設部門發展之專案研究事項。
第 6 條
人力規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人力發展政策與計畫之研擬及審議事項。
- 二、關於人力供需之預測及分析事項。
- 三、關於人力發展措施之聯繫、協調事項。
- 四、關於人力資源專案問題之研究及分析事項。
- 五、關於工資、生產力及就業市場機能之研究及分析事項。
第 7 條
都市及住宅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都市及住宅綜合開發計畫之研擬及協調事項。
- 二、關於區域與都市發展問題之研究及審議事項。
- 三、關於住宅建設計畫之審議及協調事項。
- 四、關於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育之研究及審議事項。
- 五、關於其他都市及住宅發展建設問題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第 8 條
財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重要經濟建設計畫財務之審查及協調事項。
- 二、關於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運用計畫之研擬事項。
- 三、關於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運用計畫執行之監督及財務稽核事項。
- 四、關於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之收支及外債償付事項。
第 9 條
管制考核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重要經濟建設計畫或方案之管制及考核事項。
- 二、關於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運用計畫執行之管制及考核事項。
- 三、關於重要經濟建設計畫執行期間有關問題之協調事項。
- 四、關於施政之管制及考核事項。
- 五、關於經建資訊體系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第 10 條
總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保管及稽催事項。
-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 三、關於委員會議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 四、關於款項出納、公產、公物保管及事務管理事項。
- 五、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 六、不屬於其他各處之事項。
第 11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均 比照第十四職等,襄助會務。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中央銀行總裁、 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行 政院秘書長、行政院主計長及聘用有關人員充任之。除聘用者外,餘為無 給職。
第 12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四人,處長八人,專門委員三十三人至四十三 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八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 ;技正三十三人至四十三人,秘書三人至五人,稽核十人至二十人,視察 六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十一人、秘書三人、 稽核七人、視察五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專員五十一人至六十 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十人至十六人,科員八十人至一百人 ,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人、科員五十三人,職位得列第 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