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次:
- 一、協調、督導中央有關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理措施。
- 二、本院各機關間具爭議性之公害糾紛處理事務之協調、督導及考核事項。
- 三、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 2前項所稱重大緊急公害糾紛,指公害糾紛危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安全者。
第 3 條
- 1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指定本小組委員一人兼任之。
- 2本小組置委員十六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院指定政務委員一人、本院秘書長、內政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教育部部長、經濟部部長、交通部部長、本院主計處主計長、本院衛生署署長、本院環境保護署署長、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本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