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災後重建整體規劃、地方重建推動委員會及國內、外民間支援之協調 、推動及督導。 二、災區交通、道路、水利、水土保持、電信等公共工程、公用設備搶修 與重建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災區居民安置、就學、就業、環境、衛生、醫療、紓困、融資、心理 重建、社區與原住民聚落重建、住宅與遷村規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 四、災區農業、觀光業、工商業與文化創意產業重建工作之協調、推動及 督導。 五、其他災後重建工作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兼任之,委員三十 三人至三十七人,由召集人就本院政務委員、相關機關與災區縣(市)首 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派(聘)兼之。其中災民及原住民代表,合 計不得少於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