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作,特依災害防救 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設置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推動委員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災後重建工作整體計畫之統籌規劃及審議與管考、地方重建推動委員 會之協調、國外與民間支援之協調及新聞聯絡事項。 二、災區土石流、山坡地、河川、堰塞湖等災害防治與水土保持,水利設 施或生態環境保護及建築廢棄物之處理等重建工作之協調、推動及督 導事項。 三、災區行政機關、文教、道路、電信設施等公共建設之重建等工作之協 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四、災區產業重建與發展工作之協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五、災區居民福利服務、精神復健、心理衛生保健、諮詢轉介、就學、就 業服務、職業訓練、防疫、醫療服務與公共衛生等生活重建工作之協 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六、災區地籍與地權整理、社區與聚落重建工作、房屋貸款專案融資之協 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七、災區重建工作之人民陳情、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人事、 會計、檔案管理及法規彙整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兼任之,委員三十 三人至三十七人,由召集人就本院政務委員、相關機關及災區縣(市)首 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派(聘)兼之。其中災民及原住民代表,合 計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召集人指示,綜理本會業務;置副執行長一至三人 ,協助執行長推動有關業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之幕僚作業,均 就本院及相關機關人員派兼之;各相關機關並應指派專人負責協調、連繫 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