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重建綱要計畫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協助各部門及地區重建計畫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地方重建委員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四、國內、外民間資源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五、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基礎建設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災區鐵路、公路、橋樑、水土保持、電信等公共工程及公用設備搶修 與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二、災區電力、水利、自來水與油氣系統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行政機關辦公廳舍損毀處理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四、其他有關基礎建設事項。
第 7 條
家園重建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區與原住民聚落重建規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二、災區老人與兒童安置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災區住宅重建與遷村規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四、災區各級學校復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五、災民就業服務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六、災區環境衛生、醫療與心理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七、災區專案紓困與融資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家園重建事項。
第 8 條
產業重建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災區產業重建整體規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二、災區農業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災區觀光業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四、災區工商業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五、災區文化創意產業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六、其他有關產業重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