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策劃改進發展中醫、中藥,特依本署組 織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設置中醫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策劃改進發展中醫、中藥事項。 二、國內外中醫、中藥團體及學者專家之聯繫事項。 三、中醫、中藥典籍之研究及編修事項。 四、本署交辦研究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承署長之命,綜理會務;委員八人至十四人,均由 署長就富有中醫、中藥學識者聘用之。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辦事人員三人至五人,均由主任委員就本署現有人 員中遴選簽報署長派兼之。
第 5 條
本會設中醫、中藥、鍼灸三組,秉承主任委員之指示,分別辦理有關業務 。 前項各組各置主任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本會委員中遴選兼任;各組各置研 究委員二至三人,鍼灸組得置五至七人,均由主任委員就著有聲望之中醫 中藥學者專家中遴選,提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報請署長聘用之。
第 6 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研究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視事實需要依照規定支 給車馬費或研究費。
第 7 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會擬訂報請本署核定之。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