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中醫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中醫醫政業務計畫之擬定事項。 二、關於中醫師執業之管理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查緝中醫密醫之策劃、督導事項。 四、關於取締不法中醫醫療廣告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關於中醫醫事團體之輔導事項。 六、關於中醫師懲戒案件之處理協辦事項。 七、關於醫事審議委員會案件之配合處理事項。 八、關於公立醫院中醫業務改進之協助事項。 九、關於中醫醫療事業之輔導、獎勵及各項標準之擬訂事項。 十、關於中醫醫院、診所改進之輔導事項。 十一、關於建立教學中醫醫院評鑑制度事項。 十二、關於中醫醫事人力培育之策劃事項。 十三、關於中醫實習、訓練制度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十四、關於中醫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規劃與督導事項。 十五、關於中醫專科醫師制度之研議事項。 十六、關於中醫醫藥分業制度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中醫醫政管理事項。
第 5 條
中藥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中藥藥政業務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中藥藥政及不法中藥藥物取締工作督導事項。 三、關於中藥偽劣禁藥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中藥藥事糾紛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中藥毒劇藥品之管理事項。 六、關於取締不法中藥標示廣告之策劃、督導事項。 七、關於中藥商管理及抽查事項。 八、關於中藥商聘用管理、監製藥物人員之輔導管理事項。 九、關於中藥藥事技術之研究及獎勵事項。 十、關於中藥製造品管之指導事項。 十一、關於中藥製造、輸入之查驗、登記、給證及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中藥許可證展延、變更之處理事項。 十三、關於輸出中藥之證明及管理事項。 十四、關於中藥安全措施之研訂、資料之蒐集、整理、保管及報導事項。 十五、關於中藥製造、販賣、供應使用及儲存情形之調查、安全監視事項 。 十六、關於中藥與野生動物保育之管理事項。 十七、關於郵寄中藥藥品及輸入中藥樣品、贈品之審核許可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中藥藥政管理事項。
第 6 條
研究發展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訂定中醫藥研究發展政策規劃事宜。 二、關於中醫基礎理論研究工作事項。 三、關於中醫藥臨床療效之評估、調查、統計、追蹤等研究事項。 四、關於針炙基礎理論研究工作事項。 五、關於針炙臨床療效研究事項。 六、關於中醫人體工程學及醫療儀器研究發展事項。 七、關於中藥材與製劑規格、品管、藥理、藥效、性味歸經等研究事項。 八、關於中藥方劑之研究事項。 九、關於中藥藥用植物引種育苗、栽培改良、擴廣與藥用原植物種原庫建 立等研究事項。 十、關於中藥材之基原鑑定與規格訂定事項。 十一、關於中醫藥使用屬於保育類野生動物部分之藥材基原與替代品研究 事項。 十二、關於國內外中醫藥學術交流之推動事項。 十三、關於中醫藥醫事著作之審核協助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中醫、中藥、針炙等研究發展事項。
第 7 條
資訊典籍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彙集整理國內外有關中醫藥出版品事項。 二、關於中醫、中藥、針炙等著作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我國固有中醫、中藥、針炙等典籍之復輯、整編、出版事項。 四、關於中醫、中藥、針炙等典籍資訊化與諮詢服務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中醫、中藥、針炙等現代化研究資料與論文之蒐集彙整事 項。 六、關於資訊系統之建立、資訊處理、國內外中醫藥典籍資訊交換事項。 七、其他有關中醫、中藥、針炙之資訊、典籍及技術等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業務管制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公文收發繕校及分辦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編定檔案分類綱目表、歸檔文件分類整理、編目、立卷、檔案文 卷出納、保管、清理及移送事項。 五、關於款項收支、票據保管及零用金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物品採購及營繕工程事項。 七、關於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車輛調配使用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辦公廳舍保養及環境衛生事項。 十、關於技工、工友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薪津及實物配給之請領 發放事項。 十一、關於會議場所佈置及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各項財產、物品管理、表冊編製盤點及報廢事項。 十三、關於辦公廳舍及公有財物安全防護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不屬各組事項。
第 9 條
人事管理員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報告之編擬事項。 二、關於人事規章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員額設置標準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權責、職掌劃分及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研擬事項。 五、關於人事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六、關於工作簡化之推行事項。 七、關於專長評審及人才培育事項。 八、關於任免、遷調、考試分發及銓審案件之擬議事項。 九、關於職名章之核發事項。 十、關於經管財務人員保證事項。 十一、關於平時考核、獎懲及考績之擬議事項。 十二、關於懲戒、控制、停 (復) 職案件之擬議事項。 十三、關於出國考察、進修與訓練之擬辦事項。 十四、關於職員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十五、關於服務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十六、關於行政革新及便民服務事項。 十七、關於慶典及紀念等集會之籌劃事項。 十八、關於待遇、各項補助費、福利互助之擬辦事項。 十九、關於保險、福利、輔建住宅及自強康樂活動之規劃、擬辦事項。 二十、關於退休 (資遣) 及撫卹案件之擬辦事項。 二十一、關於職員名籍冊之整理及保管事項。 二十二、關於職員錄及人事統計報表之編報事項。 二十三、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二十四、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會計員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本會預 (概) 算之編列核轉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本會經費收支之核簽、核轉事項。 三、關於動支預備金、經費流用及申請保留經費之處理核轉事項。 四、關於其他機關 (構) 補助專款及委託代管之會計事項。 五、關於本會歲入憑證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本會現金、票據及公庫之查核事項。 七、關於帳務登記及憑證送審事項。 八、關於傳票及支付憑單之簽發事項。 九、關於暫付款之清理事項。 十、關於公務成本及工作績效編製事項。 十一、關於公款支付期限報表之彙編及查核事項。 十二、關於憑證及傳票整理及保管事項。 十三、關於歲出憑證之審核事項。 十四、關於補助各機關團體經費支出憑證之審核及送審事項。 十五、關於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及驗收 之會同監辦事項。 十六、關於歲出預算之控制及查核事項。 十七、關於設立預算負擔之契約審核簽證事項。 十八、關於財產報廢及查核事項。 十九、關於差旅費之審核事項。 二十、關於統計業務報告之編報事項。 二十一、關於統計報表之研 (修) 定事項。 二十二、關於統計資料檔之建置與資料管理事項。 二十三、關於統計資料之提供、分析事項。
第 11 條
政風業務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員工法紀教育宣導事項。 二、關於本機關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處理檢舉業務事項。 三、關於機關設施安全維護事項。 四、關於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五、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六、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15 條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左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稽延或逾越權限,應負法律上責任。 二、例行文件之處理如有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 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負責,其關係重大者 ,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數字、年、月、日、文號等之錯誤,由擬稿人負責,如與會辦單 位有關係者,會辦主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 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寫之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 七、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八、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規定分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