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十七條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
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會中醫藥委員會議由遴聘之委員組成,擔負中醫中藥行政事務政策擬定
及研究發展規劃方向等諮詢與建議之職責。

第二章 職掌

第 4 條

中醫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中醫醫政業務計畫之擬定事項。
二、關於中醫師執業之管理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查緝中醫密醫之策劃、督導事項。
四、關於取締不法中醫醫療廣告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關於中醫醫事團體之輔導事項。
六、關於中醫師懲戒案件之處理協辦事項。
七、關於醫事審議委員會案件之配合處理事項。
八、關於公立醫院中醫業務改進之協助事項。
九、關於中醫醫療事業之輔導、獎勵及各項標準之擬訂事項。
十、關於中醫醫院、診所改進之輔導事項。
十一、關於建立教學中醫醫院評鑑制度事項。
十二、關於中醫醫事人力培育之策劃事項。
十三、關於中醫實習、訓練制度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十四、關於中醫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規劃與督導事項。
十五、關於中醫專科醫師制度之研議事項。
十六、關於中醫醫藥分業制度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中醫醫政管理事項。

第 5 條

中藥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中藥藥政業務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中藥藥政及不法中藥藥物取締工作督導事項。
三、關於中藥偽劣禁藥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中藥藥事糾紛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中藥毒劇藥品之管理事項。
六、關於取締不法中藥標示廣告之策劃、督導事項。
七、關於中藥商管理及抽查事項。
八、關於中藥商聘用管理、監製藥物人員之輔導管理事項。
九、關於中藥藥事技術之研究及獎勵事項。
十、關於中藥製造品管之指導事項。
十一、關於中藥製造、輸入之查驗、登記、給證及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中藥許可證展延、變更之處理事項。
十三、關於輸出中藥之證明及管理事項。
十四、關於中藥安全措施之研訂、資料之蒐集、整理、保管及報導事項。
十五、關於中藥製造、販賣、供應使用及儲存情形之調查、安全監視事項
      。
十六、關於中藥與野生動物保育之管理事項。
十七、關於郵寄中藥藥品及輸入中藥樣品、贈品之審核許可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中藥藥政管理事項。

第 6 條

研究發展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訂定中醫藥研究發展政策規劃事宜。
二、關於中醫基礎理論研究工作事項。
三、關於中醫藥臨床療效之評估、調查、統計、追蹤等研究事項。
四、關於針炙基礎理論研究工作事項。
五、關於針炙臨床療效研究事項。
六、關於中醫人體工程學及醫療儀器研究發展事項。
七、關於中藥材與製劑規格、品管、藥理、藥效、性味歸經等研究事項。
八、關於中藥方劑之研究事項。
九、關於中藥藥用植物引種育苗、栽培改良、擴廣與藥用原植物種原庫建
    立等研究事項。
十、關於中藥材之基原鑑定與規格訂定事項。
十一、關於中醫藥使用屬於保育類野生動物部分之藥材基原與替代品研究
      事項。
十二、關於國內外中醫藥學術交流之推動事項。
十三、關於中醫藥醫事著作之審核協助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中醫、中藥、針炙等研究發展事項。

第 7 條

資訊典籍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彙集整理國內外有關中醫藥出版品事項。
二、關於中醫、中藥、針炙等著作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我國固有中醫、中藥、針炙等典籍之復輯、整編、出版事項。
四、關於中醫、中藥、針炙等典籍資訊化與諮詢服務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中醫、中藥、針炙等現代化研究資料與論文之蒐集彙整事
    項。
六、關於資訊系統之建立、資訊處理、國內外中醫藥典籍資訊交換事項。
七、其他有關中醫、中藥、針炙之資訊、典籍及技術等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業務管制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公文收發繕校及分辦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編定檔案分類綱目表、歸檔文件分類整理、編目、立卷、檔案文
    卷出納、保管、清理及移送事項。
五、關於款項收支、票據保管及零用金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物品採購及營繕工程事項。
七、關於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車輛調配使用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辦公廳舍保養及環境衛生事項。
十、關於技工、工友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薪津及實物配給之請領
    發放事項。
十一、關於會議場所佈置及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各項財產、物品管理、表冊編製盤點及報廢事項。
十三、關於辦公廳舍及公有財物安全防護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不屬各組事項。

第 9 條

人事管理員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報告之編擬事項。
二、關於人事規章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員額設置標準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權責、職掌劃分及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研擬事項。
五、關於人事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六、關於工作簡化之推行事項。
七、關於專長評審及人才培育事項。
八、關於任免、遷調、考試分發及銓審案件之擬議事項。
九、關於職名章之核發事項。
十、關於經管財務人員保證事項。
十一、關於平時考核、獎懲及考績之擬議事項。
十二、關於懲戒、控制、停 (復) 職案件之擬議事項。
十三、關於出國考察、進修與訓練之擬辦事項。
十四、關於職員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十五、關於服務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十六、關於行政革新及便民服務事項。
十七、關於慶典及紀念等集會之籌劃事項。
十八、關於待遇、各項補助費、福利互助之擬辦事項。
十九、關於保險、福利、輔建住宅及自強康樂活動之規劃、擬辦事項。
二十、關於退休 (資遣) 及撫卹案件之擬辦事項。
二十一、關於職員名籍冊之整理及保管事項。
二十二、關於職員錄及人事統計報表之編報事項。
二十三、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二十四、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會計員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本會預 (概) 算之編列核轉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本會經費收支之核簽、核轉事項。
三、關於動支預備金、經費流用及申請保留經費之處理核轉事項。
四、關於其他機關 (構) 補助專款及委託代管之會計事項。
五、關於本會歲入憑證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本會現金、票據及公庫之查核事項。
七、關於帳務登記及憑證送審事項。
八、關於傳票及支付憑單之簽發事項。
九、關於暫付款之清理事項。
十、關於公務成本及工作績效編製事項。
十一、關於公款支付期限報表之彙編及查核事項。
十二、關於憑證及傳票整理及保管事項。
十三、關於歲出憑證之審核事項。
十四、關於補助各機關團體經費支出憑證之審核及送審事項。
十五、關於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及驗收
      之會同監辦事項。
十六、關於歲出預算之控制及查核事項。
十七、關於設立預算負擔之契約審核簽證事項。
十八、關於財產報廢及查核事項。
十九、關於差旅費之審核事項。
二十、關於統計業務報告之編報事項。
二十一、關於統計報表之研 (修) 定事項。
二十二、關於統計資料檔之建置與資料管理事項。
二十三、關於統計資料之提供、分析事項。

第 11 條

政風業務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員工法紀教育宣導事項。
二、關於本機關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處理檢舉業務事項。
三、關於機關設施安全維護事項。
四、關於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五、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六、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三章 分層負責

第 12 條

本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
之。

第 13 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第 14 條

各組處理事務意見不同時,由組長決定之;涉及其他組之職掌者,應會商
辦理,各組意見不同時,陳由主任委員核定之。

第 15 條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左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稽延或逾越權限,應負法律上責任。
二、例行文件之處理如有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
    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負責,其關係重大者
    ,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數字、年、月、日、文號等之錯誤,由擬稿人負責,如與會辦單
    位有關係者,會辦主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
    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寫之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
七、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八、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規定分別負責。

第 16 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四章 會議

第 17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 18 條

本會各單位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業務會議。

第五章 服務守則

第 19 條

本會所屬員工應以主動精神、努力業務之處理暨學術之研究發展,並應遵
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各單位主管應注意所屬人員工作之適當分配,並隨時督導推動。

第 20 條

本會所屬員工對於機密事件,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21 條

本會所屬員工應按規定時間到會辦公,其考勤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第 22 條

奉派擔任例假日或非辦公時間內值班人員,不得規避;遇有急要公務,經
主任委員或單位主管指定承辦人員,應隨時到會辦理,不得稽延。

第六章 附則

第 23 條

本會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第 24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