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將本署疾病管制局 (以下簡稱本局) 人 用生物製劑生產技術授權至民間生物製劑廠商 (以下簡稱廠商) ,以提昇 國內生物科技產業發展,厚植民間力量,特訂定本辦法。
第 7 條
本局技術授權計畫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應至少在一家全國性報紙及資訊網路連續公告七日技術授權相關事項 ,並以書面通知相關公 (協) 會。 二、與公 (協) 會共同舉辦技術鑑價及技術授權公開說明會。 三、受理廠商申請。 四、將申請之廠商相關資料提送本會進行審查。 五、辦理契約簽定事宜。 六、執行技術授權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