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八里療養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 3 條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一般精神科。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三、社區精神科。
四、臨床心理科。
五、社會工作科。
六、職能治療科。
七、護理科。
八、藥劑科。
九、病歷室。
十、總務室。
十一、人事室。
十二、會計室。
十三、政風室。

第 4 條

一般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一般成人精神科病人之診療相關事項。
二、一般成人精神醫學、心理衛生及人類行為學相關事項。
三、精神科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精神科病人診療及檢驗相關事項。

第 5 條

兒童青少年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兒童青少年精神疾病病人之診療相關事項。
二、兒童青少年醫學、心理衛生及人類行為學相關事項。
三、兒童青少年精神科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兒童青少年精神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6 條

社區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區精神疾病病人之早期發現、預防、追蹤及復健等相關事項。
二、社區精神衛生教育推展及諮詢相關事項。
三、社區精神科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社區精神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7 條

臨床心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疾病病人心理衡鑑、心理學治療處遇及心理學諮詢等相關事項。
二、精神科疾病心理衡鑑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三、民眾心理衛生促進相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病人心理診療相關事項。

第 8 條

社會工作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疾病病人社會心理診斷、家庭諮商與治療等相關事項。
二、精神疾病病人社會資源運用相關事項。
三、精神科疾病社會心理診斷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病人社會服務相關事項。

第 9 條

職能治療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病人之職能治療與復健、康樂治療、技能訓練等相關事項。
二、精神科疾病職能治療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病人職能治療相關事項。

第 10 條

護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及諮詢之相關事項。
二、精神疾病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精神科疾病護理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病人護理相關事項。

第 11 條

藥劑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藥劑業務等相關事項。
二、醫藥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精神科疾病藥物治療、教學與研究事項。
四、其他有關藥物管理相關事項。

第 12 條

病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掛號、住院登錄、批價及申報相關事項。
二、病歷之保管、整理編排、品質審查相關事項。
三、精神科疾病分類統計及研究資料之提供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病歷業務相關事項。

第 13 條

總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文收發、分辦、繕校及印信典守事項。
二、檔案管理、公文研考稽催事項。
三、技工、工友、司機管理等事項。
四、各會議室、消防安全管理、公務宴客籌備事項。
五、環保業務相關事項。
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相關事項。
七、全院醫療用布品供應相關事項。
八、財物、勞務及工程等採購事項。
九、醫療材料等庫房管理及供應事項。
十、出納業務、駐警業務、工務業務、車輛管理、宿舍管理相關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總務業務相關事項。

第 14 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事項。
二、人事業務研究發展及綜合性業務之研擬事項。
三、職名章之製發管理事項。
四、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職員考績、考核、獎懲及其他事項。
六、服務、一般業務訓練、進修事項。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文康活動、各種社團組織活動及其他事項。
九、待遇、退休、資遣、撫卹、保險、各項補助事項。
十、人事資料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十一、職員證及職員錄之製發管理及各種資歷證明書核發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人事管理相關事項。

第 15 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概算籌劃、審核與編報事項。
二、預算編製、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編報、預算控制與執行、申
    請保留經費陳報及決算編製事項。
三、會計制度擬訂及推行事項。
四、記帳憑證製作、帳務處理與會計報告編報事項。
五、會計憑證整理及保管、專戶存款核對及庫存現金盤點、各項專款帳務
    處理與結帳等事項。
六、採購、變賣之監辦、監驗及收支原始憑證審核事項。
七、各項醫療收入查核、庫存財物及領用狀況查核、財物及財務處理程序
    審核事項。
八、各項成本蒐集、分類、計算與分析事項。
九、成本報告編製、增進財務效能及相關會計事項。
十、辦理現金、票據、證券、公庫及財物等結存之查核事宜。
十一、其他有關會計審計相關事項。

第 16 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
二、本院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檢舉案件之處理。
三、本院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本院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本院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其他有關政風工作相關事項。

第 17 條

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