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一般精神科。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三、社區精神科。 四、臨床心理科。 五、社會工作科。 六、職能治療科。 七、護理科。 八、藥劑科。 九、病歷室。 十、總務室。 十一、人事室。 十二、會計室。 十三、政風室。
第 4 條
一般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一般成人精神科病人之診療相關事項。 二、一般成人精神醫學、心理衛生及人類行為學相關事項。 三、精神科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精神科病人診療及檢驗相關事項。
第 5 條
兒童青少年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兒童青少年精神疾病病人之診療相關事項。 二、兒童青少年醫學、心理衛生及人類行為學相關事項。 三、兒童青少年精神科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兒童青少年精神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6 條
社區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區精神疾病病人之早期發現、預防、追蹤及復健等相關事項。 二、社區精神衛生教育推展及諮詢相關事項。 三、社區精神科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社區精神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7 條
臨床心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疾病病人心理衡鑑、心理學治療處遇及心理學諮詢等相關事項。 二、精神科疾病心理衡鑑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三、民眾心理衛生促進相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病人心理診療相關事項。
第 8 條
社會工作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疾病病人社會心理診斷、家庭諮商與治療等相關事項。 二、精神疾病病人社會資源運用相關事項。 三、精神科疾病社會心理診斷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病人社會服務相關事項。
第 10 條
護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及諮詢之相關事項。 二、精神疾病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精神科疾病護理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病人護理相關事項。
第 12 條
病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掛號、住院登錄、批價及申報相關事項。 二、病歷之保管、整理編排、品質審查相關事項。 三、精神科疾病分類統計及研究資料之提供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病歷業務相關事項。
第 13 條
總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文收發、分辦、繕校及印信典守事項。 二、檔案管理、公文研考稽催事項。 三、技工、工友、司機管理等事項。 四、各會議室、消防安全管理、公務宴客籌備事項。 五、環保業務相關事項。 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相關事項。 七、全院醫療用布品供應相關事項。 八、財物、勞務及工程等採購事項。 九、醫療材料等庫房管理及供應事項。 十、出納業務、駐警業務、工務業務、車輛管理、宿舍管理相關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總務業務相關事項。
第 14 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事項。 二、人事業務研究發展及綜合性業務之研擬事項。 三、職名章之製發管理事項。 四、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職員考績、考核、獎懲及其他事項。 六、服務、一般業務訓練、進修事項。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文康活動、各種社團組織活動及其他事項。 九、待遇、退休、資遣、撫卹、保險、各項補助事項。 十、人事資料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十一、職員證及職員錄之製發管理及各種資歷證明書核發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人事管理相關事項。
第 15 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概算籌劃、審核與編報事項。 二、預算編製、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編報、預算控制與執行、申 請保留經費陳報及決算編製事項。 三、會計制度擬訂及推行事項。 四、記帳憑證製作、帳務處理與會計報告編報事項。 五、會計憑證整理及保管、專戶存款核對及庫存現金盤點、各項專款帳務 處理與結帳等事項。 六、採購、變賣之監辦、監驗及收支原始憑證審核事項。 七、各項醫療收入查核、庫存財物及領用狀況查核、財物及財務處理程序 審核事項。 八、各項成本蒐集、分類、計算與分析事項。 九、成本報告編製、增進財務效能及相關會計事項。 十、辦理現金、票據、證券、公庫及財物等結存之查核事宜。 十一、其他有關會計審計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