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行政院衛生署為辦理公共衛生研究、公共衛生人員訓練及公共衛生示範服
務等事宜,特設行政院衛生署公共衛生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

第 3 條

本所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組:公共衛生研究事項、公共衛生圖書、期刊、重要文獻資料之
    蒐集、典藏及管理事項。
二、第二組:公共衛生及醫療人員訓練事項。
三、第三組:公共衛生示範服務事項。
四、總務室:文書、出納、庶務、研究考核及不屬其他組之事項。

第 4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第 5 條

本所置秘書、研究員、組主任、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助理、組員、辦
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附表
┌──────────────────────────────┐
│行政院衛生署公共衛生研究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    額│備                  考│
├─────┼───────┼────┼───────────┤
│所      長│簡任第十職等  │    一  │                      │
├─────┼───────┼────┼───────────┤
│研  究  員│薦任第九職等至│    三  │                      │
│          │簡任第十職等  │        │                      │
├─────┼───────┼────┼───────────┤
│副研究員  │薦任第八職等至│    六  │                      │
│          │第九職等      │        │                      │
├─────┼───────┼────┼───────────┤
│組  主  任│              │   (三) │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          │              │        │。                    │
├─────┼───────┼────┼───────────┤
│秘      書│薦任第八職等  │    一  │                      │
├─────┼───────┼────┼───────────┤
│室  主  任│              │   (一) │一  總務室。          │
│          │              │        │二  由秘書兼任。      │
├─────┼───────┼────┼───────────┤
│助理研究員│委任第五職等至│    六  │                      │
│          │薦任第七職等  │        │                      │
├─────┼───────┼────┼───────────┤
│助      理│委任第五職等或│  一○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第七職等      │        │                      │
├─────┼───────┼────┼───────────┤
│組      員│委任第五職等或│    一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第七職等      │        │                      │
├─────┼───────┼────┼───────────┤
│辦  事  員│委任第三職等至│    二  │                      │
│          │第五職等      │        │                      │
├─────┼───────┼────┼───────────┤
│書      記│委任第一職等至│    三  │內二人俟留用雇員出缺後│
│          │第三職等      │        │改置。                │
├─────┼───────┼────┼───────────┤
│人事管理員│委任第五職等至│    一  │                      │
│          │薦任第七職等  │        │                      │
├─────┼───────┼────┼───────────┤
│會  計  員│委任第五職等至│    一  │                      │
│          │薦任第七職等  │        │                      │
├─────┼───────┼────┼───────────┤
│合      計│              │  三五  │                      │
│          │              │   (四) │                      │
└─────┴───────┴────┴───────────┘
附註:
一、現職雇員二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9 條

本所為應業務需要,得於報准後商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及其他有關機關
在適當地區設立公共衛生教學示範中心及鄉村衛生教學示範區。

第 10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行政院衛生署備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