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諮詢學者專家對本署重要施政及業務計 畫之意見,特依本署組織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設置「行政院衛生署國民衛生 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之任務係對左列事項提供建議: 一、有關本署擬定之重要施政及計畫事項。 二、有關本署未來發展方針事項。 三、有關本署業務及其推行之改進事項。 四、有關本署與學術機構、民間團體之協調及合作事項。 五、有關發展國際合作事項。 六、本署署長提請研議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由署長就有關學者專家及具有資望之社會人士 中聘兼之。委員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任期均為二年,並得續聘連任之。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三人至五人, 辦理所任事務,均就本署現職人員中指派兼任。
第 5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由委員推定一人為主席。
第 6 條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第 7 條
本會議事規則,由本會擬訂,報本署核定之。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