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所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組:掌理婦女保健 (包括婦女癌症防治) 之策劃、輔導、推行及 調查研究等事項。 二、第二組:掌理兒童保健之策劃、輔導推行及調查研究等事項。 三、第三組:掌理婦幼營養、婦幼衛生教育之研辦、推展婦幼衛生工作人 員之訓練及有關婦幼衛生資料之蒐集、分析、編譯等事項。 四、第四組:掌理婦幼衛生護理工作之策劃、訓練、輔導及有關改進護產 業務之調查、研究等事項。 五、總務室:掌理本所文書、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附表 ┌──────────────────────────────┐ │行政院衛生署婦幼衛生研究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 額│備 考│ ├─────┼───────┼────┼───────────┤ │所 長│簡任第十職等 │ 一 │ │ ├─────┼───────┼────┼───────────┤ │副 院 長│薦任第九職等至│ 一 │ │ │ │簡任第十職等 │ │ │ ├─────┼───────┼────┼───────────┤ │秘 書│薦任第八職等至│ 一 │ │ │ │第九職等 │ │ │ ├─────┼───────┼────┼───────────┤ │組 主 任│薦任第九職等 │ 四 │ │ ├─────┼───────┼────┼───────────┤ │室 主 任│薦任第八職等 │ 一 │總務室 │ ├─────┼───────┼────┼───────────┤ │技 正│薦任第八職等至│ 二 │ │ │ │第九職等 │ │ │ ├─────┼───────┼────┼───────────┤ │技 士│委任第五職等或│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四 │ │ │ │第七職等 │ │ │ ├─────┼───────┼────┼───────────┤ │護理督導員│委任第五職等或│ 一一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第七職等 │ │ │ ├─────┼───────┼────┼───────────┤ │技 佐│委任第四職等至│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第五職等 │ 三 │ (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 │ │ │ │併計給) 。 │ ├─────┼───────┼────┼───────────┤ │公共衛生護│委任第四職等至│ 四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士 │第五職等 │ │。 │ ├─────┼───────┼────┼───────────┤ │助 產 士│委任第四職等至│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第五職等 │ │。 │ ├─────┼───────┼────┼───────────┤ │辦 事 員│委任第三職等至│ 三 │ │ │ │第五職等 │ │ │ ├─────┼───────┼────┼───────────┤ │書 記│委任第一職等至│ 二 │內一人俟留用雇員出缺後│ │ │第三職等 │ │改置。 │ ├─────┼───────┼────┼───────────┤ │人事管理員│委任第五職等至│ 一 │ │ │ │薦任第七職等 │ │ │ ├─┬───┼───────┼────┼───────────┤ │會│會 計│薦任第八職等 │ 一 │ │ │ │主 任│ │ │ │ │ ├───┼───────┼────┼───────────┤ │計│課 員│委任第五職等或│ 二 │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室│ │第七職等 │ │ │ ├─┴───┼───────┼────┼───────────┤ │合 計│ │ 四三 │ │ └─────┴───────┴────┴───────────┘ 附註: 一、現職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