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所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究計畫組:家庭計畫有關事項計劃、評價及調查、研究分析等事項 。 二、教育訓練組:家庭計畫教育方法之研究、實驗、知識之推廣、教材之 設計與編撰、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之訓練等事項。 三、推行輔導組:各級工作人員之技術輔導及管理事項。 四、資料處理室:應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及研究、分析各種資料事項。 五、總務室:文書、庶務、出納、供應及財物保管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之 事項。
第 5 條
本所置研究員、組主任、室主任、秘書、技正、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技士、組員、技佐、技術員、辦事員、書記。另置護理督導員派駐臺灣省 各縣 (市) 衛生局,公共衛生護士派駐臺灣省各鄉 (鎮、市、區) 衛生所 ,隸屬推行輔導組。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附表 ┌──────────────────────────────┐ │行政院衛生署家庭計畫研究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 額│備 考│ ├─────┼───────┼────┼───────────┤ │所 長│簡任第十職等至│ 一 │ │ │ │第十一職等 │ │ │ ├─────┼───────┼────┼───────────┤ │副 所 長│薦任第九職等至│ 一 │ │ │ │簡任第十職等 │ │ │ ├─────┼───────┼────┼───────────┤ │研 究 員│薦任第九職等至│ 二 │ │ │ │簡任第十職等 │ │ │ ├─────┼───────┼────┼───────────┤ │室 主 任│薦任第八職等至│ 二 │ │ │ │第九職等 │ │ │ ├─────┼───────┼────┼───────────┤ │秘 書│薦任第八職等 │ 一 │ │ ├─────┼───────┼────┼───────────┤ │技 正│薦任第八職等至│ 六 │內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第九職等 │ │。 │ ├─────┼───────┼────┼───────────┤ │副研究員 │薦任第八職等至│ 四 │ │ │ │第九職等 │ │ │ ├─────┼───────┼────┼───────────┤ │助理研究員│委任第五職等至│ 四 │ │ │ │薦任第七職等 │ │ │ ├─────┼───────┼────┼───────────┤ │技 士│委任第五職等或│ 一七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第七職等 │ │ │ ├─────┼───────┼────┼───────────┤ │組 員│委任第五職等或│ 六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第七職等 │ │ │ ├─────┼───────┼────┼───────────┤ │護理督導員│委任第五職等或│ 二○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第七職等 │ │ │ ├─────┼───────┼────┼───────────┤ │技 佐│委任第四職等至│ │內五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第五職等 │ 九 │ (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 │ │ │ │併計給) 。 │ ├─────┼───────┼────┼───────────┤ │技 術 員│委任第四職等至│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第五職等 │ 四 │。 │ ├─────┼───────┼────┼───────────┤ │公共衛生護│委任第四職等至│ │一 內一六七人俟留用護│ │士 │第五職等 │四三○ │ 理佐理員出缺後改置│ │ │ │ │ 。 │ │ │ │ │二 內二一五人得列薦任│ │ │ │ │ 第六職等。 │ ├─────┼───────┼────┼───────────┤ │辦 事 員│委任第三職等至│ 四 │ │ │ │第五職等 │ │ │ ├─────┼───────┼────┼───────────┤ │書 記│委任第一職等至│ 三 │內一人俟留用雇員缺後改│ │ │第三職等 │ │置。 │ ├─┬───┼───────┼────┼───────────┤ │人│主 任│薦任第八職等 │ 一 │ │ │ ├───┼───────┼────┼───────────┤ │事│課 員│委任第五職等或│ 二 │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室│ │第七職等 │ │ │ ├─┼───┼───────┼────┼───────────┤ │會│會 計│薦任第八職等 │ 一 │ │ │ │主 任│ │ │ │ │ ├───┼───────┼────┼───────────┤ │計│課 員│委任第五職等或│ 二 │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室│ │第七職等 │ │ │ ├─┼───┼───────┼────┼───────────┤ │政│主 任│薦任第八職等 │ 一 │ │ │ ├───┼───────┼────┼───────────┤ │風│課 員│委任第五職等或│ 一 │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室│ │第七職等 │ │ │ ├─┴───┼───────┼────┼───────────┤ │合 計│ │五二五 │ │ └─────┴───────┴────┴───────────┘ 附註: 一、現職護理佐理員一六七人,仍以原職稱原官等留用,出缺後改置為公 共衛生護士;現職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書記。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