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各醫院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科:內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 項等事項。 二、外科:外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及研 究等事項。 三、婦產科:婦產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接生、婦 嬰衛生指導、家庭計畫服務及研究等事項。 四、小兒科:小兒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嬰幼兒健康檢查 與衛生指導、預防接種及研究等事項。 五、心臟科:心臟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 及研究等事項。 六、胃腸科:胃腸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 及研究等事項。 七、眼科:眼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及研 究等事項。 八、耳鼻喉科:耳鼻喉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九、神經科:神經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 及研究等事項。 十、精神科:精神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 及研究等事項。 十一、神經外科:神經外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 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二、皮膚科:皮膚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 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三、泌尿科:泌尿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 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四、牙科:牙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義齒鑲補、 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五、高年科:高年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 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六、骨科:骨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肢體復健手術、衛 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七、放射線科:放射線科之診療及研究等事項。 十八、復健科:傷殘復健、物理治療、作業治療及研究等事項。 十九、檢驗科:檢驗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家庭醫學科:社區家庭成員一般疾病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 、地方急慢性疾病之預防、治療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一、病理科:各科臨床病理檢驗診斷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二、麻醉科:各科手術麻醉及研究事項。 二十三、中醫科:中醫內科、婦科、兒科、傷科及針灸科門診病人之診療 、住院之臨床處置、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四、核子醫學科:核子醫學及同位素檢驗、診療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五、保健科:辦理健康保險、公共衛生教育、醫院病人衛生教育與宣 傳、心身衛生保健指導、健康諮詢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六、護理科:病人之護理、病房管理、護理業務之改進及訓練等事項 。 二十七、藥劑科:處方之稽核、藥品之購置、鑑定、驗收、儲存、保管、 供應及調劑、藥物安全之諮詢及研究、臨床藥學之服務及研究、 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等事項。 二十八、急診室:各枓急診之診療及處置等事項。 二十九、營養室或營養師:醫院膳食營養之設計、教育與指導及膳食營養 諮詢服務等事項。 三十、社會服務室:病人心理輔導、醫療社會工作、貧病救助、醫院社會 服務之改進及訓練研究等事項。 三十一、病歷室:門診、掛號、病歷保管、整理、疾病分類統計及研究資 料之提供事項。 三十二、醫學工程室:醫療儀器之維護保養、管理,並協助申請計畫之審 核、驗收、使用情形評估及生物醫學工程研究等事項。 三十三、資訊室:電腦系統設計、程式建立、維護、使用單位之訓練協調 、線上服務等事項。 三十四、勞工安全衛生室:規劃及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事項。 三十五、總務室:典守印信、文書、檔案、財務管理、修繕養護、電機設 備與器械之管理、維護、庶務採購、出納、收費、病人住、出院 之管理、環境衛生、廢水處理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前項各醫院兼掌精神病防治及心理衛生指導及研究者,得視業務需要,增 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成人精神科:成人精神科門診病人之診療、住院病人診療、住院病人 臨床處理及檢討等事項。 二、兒童精神科:兒童精神科門診病人之診療、住院病人臨床處理及檢討 等事項。 三、心理衛生科:心理疾病之早期發現預防、治療後之追蹤及心理衛生教 育之促進等事項。 四、作業指導室:住院病人之復健、康樂、技能訓練及病人復健工作之研 究等事項。
第 5 條
醫院醫事人員部分,置科主任、室主任、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護理督 導長、護理長、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 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 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醫事放射士。 醫院行政院及技術人員部分,置秘書、室主任、專員、勞工安全管理師、 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員、勞工衛生管理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員、管理師、分析師、操作師、技術員、社會服務員、課員、辦事員、書 記。 前項醫院兼掌精神病防治及心理衛生指導及研究者,得視業務情況,置生 活輔導員。 各醫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 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各醫院於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前,原依公務人員任用相關法律任用之現 職住院醫師、護理長、護士,仍以原職稱原官等留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一項科主任、室主任、護理督導長、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