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各院得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成人精神科:成人精神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及研究等 事項。 二、兒童精神科:兒童精神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及研究等 事項。 三、實驗診斷科:各科病患臨床檢驗、放射線診斷、心電圖、腦波、腦圖 譜儀等檢查及研究等事項。 四、心理衛生科:心理疾病之早期發現診斷、治療、預防、治療後之追蹤 與心理衛生教育之推行、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五、社會服務室:有關病患與社會、家庭問題之處理、協助醫療工作與社 會福利及有關之研究等事項。 六、職能治療科:精神病患之職能復健醫療、康樂治療、技能訓練及研究 等事項。 七、護理科:病患之護理、病房管理、護理業務之改進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 八、藥劑科:藥品之調配、製劑、鑑定、驗收、保管、資料蒐集與分析、 藥物安全資訊之諮詢及研究等事項。 九、總務室:典守印信、文書、檔案、財產管理、病歷管理、電機設備與 器械之管理與維護、庶務、出納、環境衛生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之事 項。 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附得設煙毒勒戒中心。該中心設二組,分別掌理 下列事項: 一、醫務組: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之醫療 、檢驗、護理及藥品調劑、供應等事項。 二、管理組: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之勒戒 管理、輔導及追蹤訪視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