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設立衛生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財團法人之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捐助人姓名、所捐基金、財產及其管理方法。 四、財團法人之組織、目的事業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之名額、任期及其選聘、解聘事項。 六、關於董事會事項。 七、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前項第三款所定捐助人姓名,應附捐助人簡歷名冊;所捐基金,應附金融 機構之存款憑證及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所捐財產,應附財產清冊、土地 、房舍或其他不動產之所有權證明文件及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即將 該財產移轉為其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
第 9 條
衛生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三十日內依捐助 章程或遺囑遴聘董事,成立董事會,推選董事長。 董事長應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左列文件各一式四份,報請 本署核備。 一、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二、財團法人及董事之印鑑。 三、董事名冊、願任董事同意書及其戶籍謄本。 四、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及有關附件。 五、目的事業計畫說明書。 六、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移交清冊,包括衛生財團法人設立計畫、文卷、 財產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 12 條
衛生財團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曆年及權責發生制;應設置日記簿、分類帳 及其他必要之會計帳冊,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並應於年度終結後三個 月內,向本署提出年度會計報告。 本署為瞭解衛生財團法人之財務狀況,得派員檢查其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