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管制藥品管理政策及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管制藥品輸入、輸出、製造、供應、販賣、購買、使用、調劑、
    核配之管理及稽核事項。
三、關於管制藥品使用及登記證照之核發及其他登記事項。
四、關於管制藥品品項分級之擬議及相關研究評估事項。
五、關於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辦理管制藥品業務之督導事項。
六、關於管制藥品濫用之調查、通報、預警、教育、宣導及諮詢事項。
七、關於管制藥品濫用篩檢認證體系之規劃事項。
八、關於管制藥品濫用之防制及成效評估事項。
九、關於司法機關解繳具有醫藥及科學研究用途毒品之驗收、處理及核發
    事項。
十、其他有關管制藥品之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局設證照管理組、稽核管制組、預警宣導組及篩檢認證組,分別掌理前
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研考、財產與物品
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
員;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一
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技正十五人至十七人,
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五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
長十五人至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
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
士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科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
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三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
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
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
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0 條

本局設製藥工廠,以特種基金運作,辦理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
品管、銷售、保管及製造方法之研究事項。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製藥工廠廠長、副廠長由本局簡任技正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
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1 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12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必要時得設分支機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
額內調用之。

第 13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

第 14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