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管制藥品管理政策及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管制藥品輸入、輸出、製造、供應、販賣、購買、使用、調劑、 核配之管理及稽核事項。 三、關於管制藥品使用及登記證照之核發及其他登記事項。 四、關於管制藥品品項分級之擬議及相關研究評估事項。 五、關於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辦理管制藥品業務之督導事項。 六、關於管制藥品濫用之調查、通報、預警、教育、宣導及諮詢事項。 七、關於管制藥品濫用篩檢認證體系之規劃事項。 八、關於管制藥品濫用之防制及成效評估事項。 九、關於司法機關解繳具有醫藥及科學研究用途毒品之驗收、處理及核發 事項。 十、其他有關管制藥品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一 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技正十五人至十七人, 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五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 長十五人至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 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 士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科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 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三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 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 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 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