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 一、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建立及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劃定之諮詢事項。
- 二、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
- 三、空中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 四、燒傷、化學災害、輻射災害等特殊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 五、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救護改進之諮詢事項。
- 六、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事項。
- 七、緊急醫療救護研究發展及品質考核、評估之諮詢事項。
- 八、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第 3 條
-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四人至二十四人,由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署長就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兼之;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 2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法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