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各院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關事項: 一、胸腔病科:胸腔病之病患鑑定、病歷尋覓及治療等事項。 二、慢性病科:巡迴檢查、心臟循環疾病及糖尿病之防治籌劃推行事項。 三、護理科:病患護理及協助預防與治療等事項。 四、藥劑科:藥品之請購、保管、調劑、配發等事項。 五、總務室:典守印信、文書檔案、財務管理、修繕、病歷管理、養護、 電機設備與器械之管理與維護、庶務採購、出納、收費、環境衛生及 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行政院衛生署臺南慢性病防治院得設社會服務室辦理社會服務、病人住、 出院、病歷管理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附表 ┌──────────────────────────────┐ │行政院衛生署台中、嘉義、台南慢性病防治院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台南│嘉義│台中│備 考│ │ │ │防治│防治│防治│ │ │ │ │院 │院 │院 │ │ │ │ ├──┴──┴──┤ │ │ │ │員 額 │ │ ├─────┼───────┼──┬──┬──┼───────┤ │院 長│薦任第九職等 │ 一│ 一│ 一│ │ ├─┬───┼───────┼──┼──┼──┼───────┤ │科│胸 腔│薦任第八職等 │ 一│ 一│ 一│ │ │ │病 科│ │ │ │ │ │ │ ├───┼───────┼──┼──┼──┼───────┤ │ │慢 性│薦任第八職等 │ 一│ 一│ 一│ │ │主│病 科│ │ │ │ │ │ │ ├───┼───────┼──┼──┼──┼───────┤ │ │護理科│薦任第八職等 │ 一│ 一│ 一│ │ │ ├───┼───────┼──┼──┼──┼───────┤ │任│藥劑科│薦任第八職等 │ 一│ │ │ │ ├─┼───┼───────┼──┼──┼──┼───────┤ │室│社會服│薦任第七職等 │ 一│ │ │ │ │主│務 室│ │ │ │ │ │ │任├───┼───────┼──┼──┼──┼───────┤ │ │總務室│薦任第七職等 │ 一│ 一│ 一│ │ ├─┴───┼───────┼──┼──┼──┼───────┤ │秘 書│薦任第七職等至│ │ 一│ 一│ │ │ │第八職等 │ │ │ │ │ ├─────┼───────┼──┼──┼──┼───────┤ │主 治│薦任第六職等至│ 六│ 一│ 二│ │ │醫 師│第八職等 │ │ │ │ │ ├─────┼───────┼──┼──┼──┼───────┤ │護理督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 二│ │ │ │ │ │第七職等 │ │ │ │ │ ├─────┼───────┼──┼──┼──┼───────┤ │藥 師│委任第五職等或│ 二│ 一│ 一│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 │第七職等 │ │ │ │ │ ├─────┼───────┼──┼──┼──┼───────┤ │護 理 長│委任第五職等或│ 五│ 一│ 一│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 │第七職等 │ │ │ │ │ ├─────┼───────┼──┼──┼──┼───────┤ │護 理 師│委任第五職等或│ 六│ │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 │第七職等 │ │ │ │ │ ├─────┼───────┼──┼──┼──┼───────┤ │醫 用 放│委任第五職等或│ 六│ 四│ 六│ │ │射 線 技│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術 師│第七職等 │ │ │ │ │ ├─────┼───────┼──┼──┼──┼───────┤ │醫事檢驗師│委任第五職等或│ 四│ 二│ 三│一 具醫事檢驗│ │ (或醫事檢│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師資格者以│ │驗生) │第七職等 │ │ │ │ 醫事檢驗師│ │ │ │ │ │ │ 任用,具醫│ │ │ │ │ │ │ 事檢驗生資│ │ │ │ │ │ │ 格者以醫事│ │ │ │ │ │ │ 檢驗生任用│ │ │ │ │ │ │ 。 │ │ │ │ │ │ │二 以醫事檢驗│ │ │ │ │ │ │ 生任用者列│ │ │ │ │ │ │ 委任第三職│ │ │ │ │ │ │ 等至第五職│ │ │ │ │ │ │ 等。 │ ├─────┼───────┼──┼──┼──┼───────┤ │營 養 師│委任第五職等或│ 一│ │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 │第七職等 │ │ │ │ │ ├─────┼───────┼──┼──┼──┼───────┤ │課 員│委任第五職等或│ 一│ │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 │第七職等 │ │ │ │ │ ├─────┼───────┼──┼──┼──┼───────┤ │護 士│委任第四職等至│二○│ │ │內一○人得列薦│ │ │第五職等 │ │ │ │任第六職等。 │ ├─────┼───────┼──┼──┼──┼───────┤ │公 共 衛│委任第四職等至│ 八│ 六│ 九│內十二人得列薦│ │生 護 士│第五職等 │ │ │ │任第六職等。 (│ │ │ │ │ │ │台南慢性病防治│ │ │ │ │ │ │院四人、嘉義慢│ │ │ │ │ │ │性病防治院三人│ │ │ │ │ │ │、台中慢性病防│ │ │ │ │ │ │治院五人) │ ├─────┼───────┼──┼──┼──┼───────┤ │辦 事 員│委任第三職等至│ 四│ 三│ 三│ │ │ │第五職等 │ │ │ │ │ ├─────┼───────┼──┼──┼──┼───────┤ │書 記│委任第一職等至│ 六│ 一│ 二│一 台南慢性病│ │ │第三職等 │ │ │ │ 防治院內六│ │ │ │ │ │ │ 人俟留用雇│ │ │ │ │ │ │ 員出缺後改│ │ │ │ │ │ │ 置。 │ │ │ │ │ │ │二 嘉義慢性病│ │ │ │ │ │ │ 防治院內一│ │ │ │ │ │ │ 人俟留用雇│ │ │ │ │ │ │ 員出缺後改│ │ │ │ │ │ │ 置。 │ │ │ │ │ │ │三 台中慢性病│ │ │ │ │ │ │ 防治院內一│ │ │ │ │ │ │ 人俟留用雇│ │ │ │ │ │ │ 員出缺後改│ │ │ │ │ │ │ 置。 │ ├─┬───┼───────┼──┼──┼──┼───────┤ │人│主 任│薦任第七職等 │ 一│ │ │ │ │ ├───┼───────┼──┼──┼──┼───────┤ │ │人事管│委任第五職等或│ │ 一│ 一│ │ │ │理 員│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事│ │第七職等 │ │ │ │ │ │ ├───┼───────┼──┼──┼──┼───────┤ │ │課 員│委任第五職等或│ 一│ │ │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室│ │第七職等 │ │ │ │ │ ├─┼───┼───────┼──┼──┼──┼───────┤ │會│會 計│薦任第七職等 │ 一│ 一│ 一│ │ │ │主 任│ │ │ │ │ │ │計├───┼───────┼──┼──┼──┼───────┤ │ │課 員│委任第五職等或│ 一│ 一│ 一│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室│ │第七職等 │ │ │ │ │ ├─┼───┼───────┼──┼──┼──┼───────┤ │政│主 任│薦任第七職等 │ 一│ │ │ │ │風│ │ │ │ │ │ │ │室│ │ │ │ │ │ │ ├─┴───┼───────┼──┼──┼──┼───────┤ │合 計│ │八三│二八│三六│ │ └─────┴───────┴──┴──┴──┴───────┘ 附註: 一、台南慢性病防治院現職雇員六人、嘉義慢性病防治院現職雇員一人、 台中慢性病防治院現職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書記 。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