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
定本細則。

第 2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 3 條

本院設城區分院,分院長負責督辦及執行分院醫療及行政業務。

第 4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審核。
二、重要行政項目之管考。
三、本院分層負責之彙辦及科室間之協調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內科。
二、外科。
三、婦產科。
四、小兒科。
五、眼科。
六、耳鼻喉科。
七、神經外科。
八、皮膚科。
九、神經科。
十、高年科。
十一、病理科。
十二、泌尿科。
十三、牙科。
十四、骨科。
十五、放射線科。
十六、復健科。
十七、家庭醫學科。
十八、麻醉科。
十九、急診科。
二十、檢驗科。
二十一、精神科。
二十二、中醫科。
二十三、心臟科
二十四、胸腔科
二十五、護理科。
二十六、藥劑科。
二十七、營養科。
二十八、社會服務室。
二十九、病歷室。
三十、總務室。
三十一、人事室。
三十二、會計室。
三十三、政風室。

第 6 條

內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及他院轉診相關事項。
二、內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內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7 條

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二、外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外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8 條

婦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婦產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二、關於婦產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婦產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9 條

小兒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小兒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二、小兒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小兒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10 條

眼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眼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二、眼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眼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11 條

耳鼻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耳鼻喉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二、耳鼻喉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耳鼻喉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12 條

神經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神經外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二、神經外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神經外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13 條

皮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皮膚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二、皮膚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皮膚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14 條

神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神經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二、神經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神經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15 條

高年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高年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二、高年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神經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16 條

病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臨床病理檢驗診斷相關事項。
二、病理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病理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17 條

泌尿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泌尿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二、泌尿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泌尿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18 條

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牙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二、牙科疾病與口腔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牙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19 條

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骨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二、骨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骨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20 條

放射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放射線檢查及治療相關事項。
二、影像醫學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全院輻射安全防護相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放射線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21 條

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復健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二、復健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復健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22 條

家庭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疾病醫學及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二、家庭醫學科醫務及行政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家庭醫學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23 條

麻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麻醉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二、麻醉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麻醉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24 條

急診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緊急求診病人、轉診病人及大量傷患緊急處理相關事項。
二、暫留病人觀察與處理相關事項。
三、救護車接送病人相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急診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25 條

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檢驗業務檢查等相關事項。
二、檢驗科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檢驗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26 條

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門診、急診、全日與日間住院、及社區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二、精神醫學、心理衛生及人類行為學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精神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27 條

中醫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醫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二、中醫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中醫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28 條

心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心臟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二、心臟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心臟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29 條

胸腔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胸腔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二、胸腔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胸腔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30 條

護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醫療、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相關事項。
二、護理科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護理業務相關事項。

第 31 條

藥劑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藥劑業務等相關事項。
二、藥劑科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藥劑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32 條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臨床營養、膳食供應、門診醫療諮詢服務業務相關事項。
二、營養科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營養業務相關事項。

第 33 條

社會服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會工作之教學、訓練、進修及研究事項。
二、醫療社會工作、貧病救助及病患心理輔導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社會服務業務相關事項。

第 34 條

病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疾病分類統計及相關分析資料之提供。
二、住(出)院病歷之整理編排相關事項。
三、掛號收費及醫葯批價收費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病歷業務相關事項。

第 35 條

總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文收發、分辦、繕校及印信典守事項。
二、檔案管理、公文研考稽催事項。
三、技工、工友、司機管理等事項。
四、各會議室、消防安全管理、公務宴客籌備事項。
五、環保業務相關事項。
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相關事項。
七、全院醫療用布品供應相關事項。
八、財物、勞務及工程等採購事項。
九、醫療材料等庫房管理及供應事項。
十、出納業務、駐警業務、工務業務、車輛管理、宿舍管理相關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總務業務相關事項。

第 36 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事項。
二、人事業務研究發展及綜合性業務之研擬事項。
三、職名章之製發管理事項。
四、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職員考績、考核、獎懲及其他事項。
六、服務、一般業務訓練、進修事項。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文康活動、各種社團組織活動及其他事項。
九、待遇、退休、資遣、撫卹、保險、各項補助事項。
十、人事資料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十一、職員證及職員錄之製發管理及各種資歷證明書核發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人事管理相關事項。

第 37 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概算籌劃、審核與編報事項。
二、預算編製、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編報、預算控制與執行、申
    請保留經費陳報及決算編製事項。
三、會計制度擬訂及推行事項。
四、記帳憑證製作、帳務處理與會計報告編報事項。
五、會計憑證整理及保管、專戶存款核對及庫存現金盤點、各項專款帳務
    處理與結帳等事項。
六、營繕工程及財物購置、變賣、辦理招標、比價、議價監辦、監驗、收
    支原始憑證審核事項。
七、各項醫療收入查核、庫存財物及領用狀況查核、財物及財務處理程序
    審核事項。
八、各項成本蒐集、分類、計算與分析事項。
九、成本報告編製、增進財務效能及相關會計事項。
十、改進建議、及成本中心相關事宜彙整與分析等事項。
十一、辦理現金、票據、證券、公庫及財物等結存之查核事宜。
十二、其他有關會計審計相關事項。

第 38 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
二、本院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檢舉案件之處理。
三、本院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本院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本院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其他有關政風工作相關事項。

第 39 條

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40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