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推動籌建台灣地區醫療網工作,依本署 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設台灣地區醫療網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建立台灣地區醫療網政策之研擬與規劃。 二、關於台灣地區各醫療區域醫事人力及設施發展目標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網計畫工作優先順序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醫療網計畫相關法令規章之研議事項。 五、關於各系統醫療院所間交流合作之研議事項。 六、關於協調其他機構配合推動醫療網計畫之研議事項。 七、關於醫療網計畫執行成果評估之研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建立台灣地區醫療網之研議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署署長兼任,委員十六至二十人,由本署就有 關機關、醫事團體及學者專家中聘兼之,聘期兩年,並得續聘連任之。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三至五人,受 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由本署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第 5 條
本會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 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 6 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列席。
第 7 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署外委員得依照規 定支給出席費。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