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推動建立臺灣地區醫療資訊網工作,依 本署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設臺灣地區醫療資訊網指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會) 。
第 2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建立臺灣地區醫療資訊網政策之研擬及規劃事項。 二、關於建立臺灣地區各醫療區域醫療資訊網實施計畫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臺灣地區各醫療區域資訊設備配置及應用系統規劃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醫療資訊網計畫相關法令規章之研議事項。 五、關於協調其他機構配合推動醫療資訊網計畫之研議事項。 六、關於醫療資訊網資訊系統執行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關於醫療資訊網計晝執行成果評估之研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建立臺灣地區醫療資訊網之研議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署署長兼任,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由署長就 有關機關、醫事團體及學者專家中聘兼之,聘期一年,並得續聘連任。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二人至四人, 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由本署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第 5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 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 6 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列席。
第 7 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署外委員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