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集思廣益,加強藥物之管理,促進國民
健康,特依本署組織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設置藥物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會) 。

第 2 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藥物法規及標準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藥物供應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藥物試驗技術之研究及輔導事項。
四、關於藥物查驗許可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藥物安全及管制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藥事糾紛案件之審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藥物管理之審議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二人,任期一年,由署長就醫藥
衛生專家與本署及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高級人員中聘任之。

第 4 條

本會為配合及襄助藥政主管單位推行工作起見,得設置五至七個工作小組
,每小組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並各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均就本會委員中
遴選,報由署長聘兼之。

第 5 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五人至七人,均由署長就本署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由委員推定一人為主席。各小組會議得比
照辦理。

第 7 條

本會委員、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本署核定之。

第 9 條

本會所需經費,列入本署年度預算,依法動支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