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供應之對照標準品(以下
簡稱對照標準品)。

第 3 條

對照標準品供應品目與收費標準如下:
┌────┬─────────────┬────┬──────┐
│        │                          │收費標準│            │
│  類別  │        供應品目          │(新臺幣│    備註    │
│        │                          │元)    │            │
├────┼─────────────┼────┼──────┤
│生物藥品│B 型肝炎病毒核酸國家標準品│3,000   │每瓶        │
│相關對照│(HBV DNA National Standa-│        │            │
│標準品  │rd)                      │        │            │
│        ├─────────────┼────┼──────┤
│        │B 型肝炎病毒核酸工作標準品│3,000   │每組        │
│        │(HBV DNA Working Reagent │        │(3 瓶/組)│
│        │)                        │        │            │
│        ├─────────────┼────┼──────┤
│        │C 型肝炎病毒核酸國家標準品│3,000   │每瓶        │
│        │(HCV RNA National Standa-│        │            │
│        │rd)                      │        │            │
│        ├─────────────┼────┼──────┤
│        │C 型肝炎病毒核酸工作標準品│3,000   │每組        │
│        │(HCV RNA Working Reagent │        │(3 瓶/組)│
│        │)                        │        │            │
├────┼─────────────┼────┼──────┤
│中藥相關│甘草酸對照標準品          │7,000   │30mg/瓶    │
│對照標準│(Glycyrrhizinic acid Ref-│        │            │
│品      │erence Standard)         │        │            │
├────┼─────────────┼────┼──────┤
│物種鑑別│哺乳類物種鑑別檢驗參考質體│2,500   │50  反應/支│
│對照標準├─────────────┼────┼──────┤
│品      │禽類物種鑑別檢驗參考質體  │2,500   │50  反應/支│
│        ├─────────────┼────┼──────┤
│        │魚類物種鑑別檢驗參考質體  │2,500   │50  反應/支│
│        ├─────────────┼────┼──────┤
│        │有毒蕈菇類物種鑑別檢驗參考│2,500   │50  反應/支│
│        │質體                      │        │            │
└────┴─────────────┴────┴──────┘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