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為辦理金門地區民眾衛生醫療保健業務,特設行政院衛生署 金門醫院 (以下簡稱本院) 。
第 2 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眾衛生醫療保健。 二、醫務人員實習訓練與教學研究業務。
第 3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承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院長一人,襄理院務。 前項院長及副院長職務,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 4 條
本規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