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為辦理金門地區民眾衛生醫療保健業務,特設行政院衛生署
金門醫院 (以下簡稱本院) 。

第 2 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眾衛生醫療保健。
二、醫務人員實習訓練與教學研究業務。

第 3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承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院長一人,襄理院務。
前項院長及副院長職務,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 4 條

本規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