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
定本細則。

第 2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審核。
二、重要行政項目之管考。
三、本院分層負責之彙辦及科室間之協調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內科。
二、外科。
三、婦產科。
四、小兒科。
五、眼科。
六、精神科。
七、牙科。
八、骨科。
九、放射線科。
十、家庭醫學科。
十一、麻醉科。
十二、急診科。
十三、檢驗科。
十四、護理科。
十五、藥劑科。
十六、行政室。
十七、人事室。
十八、會計室。
十九、政風室。

第 5 條

內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及他院轉診相關事項。
二、與院內各科病人之會診有關事項。
三、內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內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6 條

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 診療有關事項。
二、與院內各科病人之會診有關事項。
三、外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外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7 條

婦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婦產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有關事項。
二、與院內各科病人之會診有關事項。
三、關於婦產疾病醫學衛生教育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婦產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8 條

小兒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小兒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有關事項。
二、與院內各科小兒病人之會診有關事項。
三、小兒疾病醫學衛生教育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小兒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9 條

眼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眼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有關事項。
二、與院內各科病人之會診有關事項。
三、眼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眼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10 條

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門診、急診、全日與日間住院、及社區病人診療有關之事項。
二、與院內各科病人之會診有關事項。
三、精神醫學、心理衛生及人類行為學有關事項。
四、社會工作相關業務有關事項。
五、其他有關精神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11 條

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牙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有關事項。
二、與院內各科病人之會診有關事項。
三、牙科疾病與口腔衛生教育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牙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12 條

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骨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 診療有關事項。
二、與院內各科病人之會診有關事項。
三、骨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骨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13 條

放射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放射線檢查及治療有關事項。
二、與院內各科病人之會診有關事項。
三、影像醫學疾病醫學衛生教育有關事項。
四、全院輻射安全防護有關事項。
五、其他有關放射線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14 條

家庭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院內各科病人之會診有關事項。
二、家庭醫學科疾病醫學及衛生教育有關事項。
三、家庭醫學科醫務及行政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家庭醫學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15 條

麻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麻醉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有關事項。
二、與院內各科病人之會診有關事項。
三、麻醉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麻醉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16 條

急診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緊急求診病人處理有關事項。
二、暫留病人觀察與處理有關事項。
三、大量傷患緊急處理有關事項。
四、救護車接送病人有關事項。
五、轉診病人緊急處理有關事項。
六、其他有關急診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17 條

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檢驗業務檢查等有關事項。
二、與院內各科病人之會診有關事項。
三、檢驗科醫學衛生教育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檢驗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18 條

護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醫療、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之有關事項。
二、門診醫療諮詢服務有關事項。
三、轉診作業之有關事項。
四、護理科衛生教育有關事項。
五、其他有關護理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19 條

藥劑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藥劑業務等有關事項。
二、與院內各科病人之會診有關事項。
三、藥劑科醫學衛生教育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藥劑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20 條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臨床營養業務有關事項。
二、膳食供應業務有關事項。
三、門診醫療諮詢服務有關事項。
四、營養科衛生教育有關事項。
五、其他有關營養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21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文收發、分辦及繕校及印信典守事項。
二、檔案管理、公文研考稽催事項。
三、技工、工友、司機管理、交通車輛管理等事項。
四、勞保、健保、勞退新制等有關事項。
五、各會議室、消防安全管理、公務宴客籌備事項。
六、環保業務有關事項。
七、全院醫療用布品供應有關事項。
八、非醫事人員甄選及其他有關事項。
九、財物、勞務及工程等採購事項。
十、醫療材料等庫房管理及供應事項。
十一、出納業務相關事項。
十二、駐警業務相關事項。
十三、工務業務有關事項。
十四、車輛管理業務有關事項。
十五、宿舍管理業務有關事項。
十六、病歷業務有關事項。
十七、住(出)院病歷之整理編排有關事項。
十八、業務職掌有關事項。
十九、資訊業務職掌有關事項。

第 22 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職員之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事項。
二、人事業務研究發展及綜合性業務之研擬事項。
三、醫事人員甄選及進用事項。
四、工作簡化之推動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職員名籍冊之編製列管及職名章之製發管理事項。
六、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七、考核、獎懲及其他有關法令之研擬事項。
八、職員成績考核(考績)、考成及其他事項。
九、服務、一般業務訓練、進修事項。
十、差假、勤惰管理及登記統計事項。
十一、文康活動、各種社團組織活動及其他事項。
十二、待遇、退休、資遣、撫卹、保險、各項補助事項。
十三、人事資料管理、統計分析及各項表冊造報事項。
十四、職員證及職員錄之製發管理及各種資歷證明書核發事項。
十五、本室公文收發、登記及檔案管理事項。
十六、其他人事管理相關事項。

第 23 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概算籌劃、審核與編報事項。
二、預算編製、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編報、預算控制與執行、申
    請保留經費陳報及決算編製事項。
三、會計制度擬訂及推行事項。
四、記帳憑證製作、帳務處理與會計報告編報事項。
五、會計憑證整理及保管、專戶存款核對及庫存現金盤點、各項專款帳務
    處理與結帳等事項
六、營繕工程及財物購置、變賣、辦理招標、比價、議價監辦、監驗、收
    支原始憑證審核事項。
七、各項醫療收入查核、庫存財物及領用狀況查核、財物及財務處理程序
    審事項。
八、各項成本蒐集、分類、計算與分析事項。
九、成本報告編製、增進財務效能及有關會計事項。
十、改進建議、及成本中心相關事宜彙整與分析等事項。
十一、辦理現金、票據、證券、公庫及財物等結存之查核事宜。
十二、其他有關會計審計相關事項。

第 24 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理本院政風業務。
二、年度計畫之策劃、督導與執行。
三、本院業務相關政風法令之研擬、宣傳。
四、本院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及發掘、政風檢舉案件之處理。
五、公務機密及機關安全之維護。
六、其他政風工作相關事項。

第 25 條

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26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