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左列事項:
- 一、細菌之研究及檢驗。
- 二、生化、毒理學及病理之研究及檢驗。
- 三、病毒之研究及檢驗。
- 四、免疫學及生物遺傳工程之研究及檢驗。
- 五、生物製劑之研究、開發、製造及檢定,並協助獎勵民間製造。
- 七、病媒昆蟲、病媒宿主等之調查、研究及防治實驗。
- 七、瘧疾之監視及人體寄生蟲病之調查、研究、防治實驗及其檢驗。
- 八、流行病學之調查及研究。
- 九、流行病學專業人員之培訓。
- 十、其他有關預防醫學之研究及發展。
第 6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組長九人,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研究員十四人至十八人,職務列 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研究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 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至第九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秘書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 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研究員三十九人至四十七人,科員十五人至 十九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研究員十一人至十 五人,科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研究助理三 十二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二人或三人 ,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並得僱用雇員十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