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促進食品衛生安全,維護國民健康,特
依據本署組織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設置食品衛生安全諮議委員會 (以下簡
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食品衛生安全政策之建議及備詢事項。
二、關於食品衛生安全調查及研究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食品衛生各種標準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食品衛生安全科學技術之交流事項。
五、關於食品衛生安全重大案件處理之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食品衛生安全之研議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二人,任期一年,由署長就食品
衛生學者專家聘任之。

第 4 條

本會為配合及襄助食品衛生主管單位推行工作起見,得設置食品衛生安全
政策、食品衛生標準及食品衛生安全科技等三至五個工作小組,每小組各
置委員三人至五人,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均就本會委員中遴選,報由署
長聘兼之。

第 5 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五人至七人,均由本署署長就本署現職人員中派兼
之。

第 6 條

本會為羅致專門人才,襄贊食品衛生安全功能,得聘請國外學者專家三人
至五人為本會顧問。

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由委員推定一人為主席。各小組會議得比
照辦理。

第 8 條

本會委員、顧問、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第 9 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本署核定之。

第 10 條

本會所需經費,列入本署年度預算,依法動支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