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促進食品衛生安全,維護國民健康,特 依據本署組織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設置食品衛生安全諮議委員會 (以下簡 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食品衛生安全政策之建議及備詢事項。 二、關於食品衛生安全調查及研究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食品衛生各種標準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食品衛生安全科學技術之交流事項。 五、關於食品衛生安全重大案件處理之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食品衛生安全之研議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二人,任期一年,由署長就食品 衛生學者專家聘任之。
第 4 條
本會為配合及襄助食品衛生主管單位推行工作起見,得設置食品衛生安全 政策、食品衛生標準及食品衛生安全科技等三至五個工作小組,每小組各 置委員三人至五人,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均就本會委員中遴選,報由署 長聘兼之。
第 5 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五人至七人,均由本署署長就本署現職人員中派兼 之。
第 6 條
本會為羅致專門人才,襄贊食品衛生安全功能,得聘請國外學者專家三人 至五人為本會顧問。
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由委員推定一人為主席。各小組會議得比 照辦理。
第 8 條
本會委員、顧問、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第 9 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本署核定之。
第 10 條
本會所需經費,列入本署年度預算,依法動支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