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麻經處於籌劃年度預算以前,擬訂年度合理之用人費率,報由本署轉請行 政院核定後,據以計算其年度用人費支付限額。 用人費包括之項目、用人費率及用人費支付限額計算方法,由本署會商行 政院主計處定之。
第 3 條
麻經處員工待遇之計算標準,由本署按職務職稱資歷位置等級薪給,換支 用人費薪點。薪點折算薪額,由本署在麻經處用支付限額內定之。但薪點 折算薪額之最高標準,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薪點依附表之規定。
第 6 條
麻經處員工之待遇,應在用人費限額內撙節開支,如當年度用人費有結餘 ,得按員工服務績效及貢獻,發給工作將金。 工作將金之發給,盈餘實績已達預算目標時,其總額以不超過麻經處員工 二個月薪額為度;達成部分盈餘時,按達成部份盈餘之比例計算,其公式 為:工作將金月數總額=1+盈餘實績佔預算目標百分比,無盈餘實績時 ,其總額不得超過一個月。 前項工作將金發給辦法另行訂定報本署核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