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所屬麻醉藥品經理處 (以下簡稱麻經處)
人員之待遇,依據「中央機關衛生事業人員職稱資歷位置等級薪級評分對
照表」及本辦法之規定支給。

第 2 條

麻經處於籌劃年度預算以前,擬訂年度合理之用人費率,報由本署轉請行
政院核定後,據以計算其年度用人費支付限額。
用人費包括之項目、用人費率及用人費支付限額計算方法,由本署會商行
政院主計處定之。

第 3 條

麻經處員工待遇之計算標準,由本署按職務職稱資歷位置等級薪給,換支
用人費薪點。薪點折算薪額,由本署在麻經處用支付限額內定之。但薪點
折算薪額之最高標準,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薪點依附表之規定。

第 4 條

麻經處處長之待遇,由本署按其薪級核定之。

第 5 條

麻經處除處長外,其餘員工均停止供給房屋及交通工具,原有各項津貼及
供應制給與,並應同時取消.其現已配往公家宿舍未收回者,應扣收使用
費,其標準另定之。所扣款項以營業外收入處理。

第 6 條

麻經處員工之待遇,應在用人費限額內撙節開支,如當年度用人費有結餘
,得按員工服務績效及貢獻,發給工作將金。
工作將金之發給,盈餘實績已達預算目標時,其總額以不超過麻經處員工
二個月薪額為度;達成部分盈餘時,按達成部份盈餘之比例計算,其公式
為:工作將金月數總額=1+盈餘實績佔預算目標百分比,無盈餘實績時
,其總額不得超過一個月。
前項工作將金發給辦法另行訂定報本署核定實施。

第 7 條

麻經處屆至年終決算除因人力不可抗拒或經營所不能控制之原因,經層報
行政院核准者外,其未能達成預定營運目標或用人費實際支出總額超過當
年度用人費支付限額時,本署應對麻經處處長課以嚴重責任。其經費超支
部分,由本署及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行政局商定處理辦法。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