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具體事蹟者,頒給農業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 一、從事農業之政策規劃與推動、教育、推廣或經營,有重大創新,效益卓著。
- 二、從事農業之試驗、研究有重大發現、發明或著作,對農業改良,裨益重大。
- 三、對農業重大危急事故,應變得宜,處理及時或冒險搶救,保全農民、公眾、機關或團體重大利益。
- 四、辦理涉外農業工作,增進國家重大權益、享譽國際或敦睦邦交。
- 五、其他對農業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第 3 條
- 1本獎章除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動頒給外,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之請頒,應由其服務機關、單位主管或上一級機關首長推薦;非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或外國人,應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
- 2前項推薦,應填具請頒農業專業獎章推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本會辦理。推薦表格式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