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局長襄助分局長處理分局業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分局設下列課、室:
  • 一、規劃課。
  • 二、治理課。
  • 三、保育推廣課。
  • 四、農村營造課。
  • 五、行政室。
  • 六、會計室。

第 5 條

規劃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集水區保育治理之調查及規劃。
  • 二、水庫集水區保育處理之調查及規劃。
  • 三、山坡地土石災害緊急處理之勘查及規劃。
  • 四、水土保持工程技術研發及應用。
  • 五、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之策劃、協調及執行。
  • 六、土石流災情蒐集、通報之聯繫、協調及執行。
  • 七、易致災地區掌控、重機械待命作業之勘查、規劃、聯繫及協調。
  • 八、其他有關水土保持規劃事項。

第 6 條

治理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之設計及執行。
  • 二、水庫集水區保育處理之設計及執行。
  • 三、山坡地水土保持與治山防洪工程之設計及執行。
  • 四、山坡地土石災害處理與復建工程之設計及執行。
  • 五、治山防災、野溪治理、崩塌地處理、地滑整治、土石流防治、邊坡穩定等工程之設計及執行。
  • 六、工務處理事項之推動。
  • 七、其他有關水土保持治理事項。

第 7 條

保育推廣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山坡地保育、植生綠化、安全排水與區域性水土保持之設計及執行。
  • 二、水土保持教育、宣導與推廣之協調、聯繫及執行。
  • 三、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執行之協調、聯繫及督導。
  • 四、山坡地保育利用監測及調查之執行。
  • 五、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及異議複查。
  • 六、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之宣導、協調及聯繫。
  • 七、其他有關山坡地保育推廣事項。

第 8 條

農村營造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農村建設計畫之調查、規劃、執行及聯繫。
  • 二、農村風貌與生態景觀資源調查之執行及聯繫。
  • 三、農村實質建設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及執行。
  • 四、農村營造人力培育計畫之執行、聯繫及輔導。
  • 五、農村體驗與多元化行銷之協調、聯繫及推動。
  • 六、農村風貌型塑與綠美化之勘查、規劃設計及執行。
  • 七、其他有關農村營造事項。

第 9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10 條

會計室掌理本分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本分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2 條

本分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3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