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 一、綜合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 二、保育治理組,分四科辦事。
  • 三、農村建設組,分四科辦事。
  • 四、監測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 六、人事室。
  • 七、會計室。
  • 八、政風室。

第 5 條

綜合企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 一、水土保持與山坡地保育利用政策之研擬、協調及推動。
  • 二、中長期計畫方案之策劃、審核及協調。
  • 三、年度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之研擬。
  • 四、年度施政計畫之研擬、策劃、督導及評核。
  • 五、上級機關指示重要施政計畫及專案計畫列管追蹤。
  • 六、水土保持教育宣導、人才培育與研究發展之策劃、推動及聯繫。
  • 七、資訊管理、資通安全與資訊業務之分析、策劃、協調及執行。
  • 八、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第 6 條

保育治理組掌理下列事項:
  • 一、集水區整體調查、規劃之研擬及推動。
  • 二、集水區與河川界點以上野溪之水土保持策劃、保育、治理及督導。
  • 三、治山防災與山坡地災害緊急處理之策劃、協調及推動。
  • 四、山坡地水土保持與治山防洪計畫之研擬、協調及推動。
  • 五、水庫蓄水範圍以上集水區保育之策劃、協調及推動。
  • 六、山坡地水土資源保育之策劃、輔導及推動。
  • 七、山坡地植生綠化之策劃、研究、發展、推動及督導。
  • 八、工務處理、行政規則、工程契約範本及施工規範之擬訂。
  • 九、工程進度管制與品質管理之策劃及督導。
  • 十、其他有關保育治理事項。

第 7 條

農村建設組掌理下列事項:
  • 一、農村建設政策與計畫之擬訂、策劃、協調、推動及督導。
  • 二、農村總體規劃之策劃、協調、推動及督導。
  • 三、農村再生之策劃、推動、協調及督導。
  • 四、農村實質建設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 五、農村資源、風貌型塑及農村綠美化之調查、策劃、協調及推動。
  • 六、農村規劃與農村營造人力培育之策劃、協調及推動。
  • 七、農村體驗與多元化行銷之策劃及推動。
  • 八、農村研究發展之策劃、協調、聯繫及推動。
  • 九、農村建設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 十、其他有關農村建設事項。

第 8 條

監測管理組掌理下列事項:
  • 一、山坡地保育利用監測與調查之策劃、協調、推動及督導。
  • 二、山坡地災害潛勢調查之策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 三、山坡地範圍劃定之推動及督導。
  • 四、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
  • 五、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之策劃、協調、督導及考核。
  • 六、水土保持計畫審查監督之策劃、推動及督導。
  • 七、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之策劃、推動、督導與違法案件之稽察及處分。
  • 八、水土保持與山坡地保育利用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 九、訴願、訴訟與國家賠償等法制業務之諮詢及處理。
  • 十、其他有關山坡地監測管理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 一、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
  • 二、國會、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會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 13 條

土石流防災中心任務如下:
  • 一、土石流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與相關法規之研擬、檢討、協調及督導。
  • 二、土石流防災整備、演練之策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 三、土石流防災資訊網路與緊急通訊設施之建置、更新及維護。
  • 四、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組運作之策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 五、土石流預報發布之策劃、協調及執行。
  • 六、重大土石流災例蒐集之策劃、協調及執行。
  • 七、其他有關土石流災害防救事項。

第 14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規程自本局組織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