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節目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漁業氣象、政令宣導、海上安全資訊及海難救助等廣播服務。
- 二、節目企劃及執行。
- 三、委製節目與外製節目之審查及督導。
- 四、農漁新聞資料之採錄及編播。
- 五、農漁活動之企劃及轉播。
- 六、漁業永續發展之廣播教育。
- 七、其他有關節目製播事項。
第 5 條
工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廣播、成音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 二、電腦資訊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 三、廣播、轉播站之管理及維護。
- 四、廣播系統及機電之研究發展。
- 五、其他有關機電設備之管理及維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