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本臺臺長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臺長襄助臺長處理業務。

第 3 條

本臺設下列課、室、臺:
  • 一、節目課。
  • 二、工務課。
  • 三、行政室。
  • 四、澎湖發射臺。

第 4 條

節目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漁業氣象、政令宣導、海上安全資訊及海難救助等廣播服務。
  • 二、節目企劃及執行。
  • 三、委製節目與外製節目之審查及督導。
  • 四、農漁新聞資料之採錄及編播。
  • 五、農漁活動之企劃及轉播。
  • 六、漁業永續發展之廣播教育。
  • 七、其他有關節目製播事項。

第 5 條

工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廣播、成音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 二、電腦資訊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 三、廣播、轉播站之管理及維護。
  • 四、廣播系統及機電之研究發展。
  • 五、其他有關機電設備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第 6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7 條

本臺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臺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澎湖發射臺掌理下列事項:
  • 一、廣播設備之架設、管理及維護。
  • 二、廣播發射傳輸系統之運作及管理維護。
  • 三、電力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 四、廣播發射系統之配屬設備管理及維護。
  • 五、發射臺基地安全之防護。

第 10 條

本臺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