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各項金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

第 3 條

一般營養成分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如下:
  • 一、粗蛋白質:一千二百元。
  • 二、粗脂肪:一千二百元。
  • 三、粗纖維:一千四百元。
  • 四、中洗纖維:一千四百元。
  • 五、酸洗纖維:一千四百元。
  • 六、粗灰分:五百五十元。
  • 七、水分:四百元。
  • 八、鹽酸不溶物:一千二百元。
  • 九、碳水化合物:三千三百五十元。
  • 十、無氮抽出物:四千七百五十元。

第 4 條

礦物質、無機鹽類及有機鹽類成分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如下:
  • 一、鐵:一千四百元。
  • 二、錳:一千四百元。
  • 三、銅:一千四百元。
  • 四、鉛:一千四百元。
  • 五、砷:二千元。
  • 六、汞:一千六百元。
  • 七、鉻:一千四百元。
  • 八、鎘:一千四百元。
  • 九、鈣:一千四百元。
  • 十、磷:一千四百元。
  • 十一、鋅:一千四百元。
  • 十二、鎂:一千四百元。
  • 十三、鈉:一千四百元。
  • 十四、鉀:一千四百元。
  • 十五、鈷:一千四百元。
  • 十六、硒:一千四百元。

第 5 條

黃麴毒素(B1、B2、G1、G2)之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為三千元。

第 6 條

藥物及抗生素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如下:
  • 一、磺胺藥物類:三千元(含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一甲氧嘧啶、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奎林共五種)。
  • 二、四環素類:三千元(含氯四環黴素、羥四環黴素、四黴素共三種)。
  • 三、青黴素類:三千元(含安默西林、安比西林、盤尼西林 G、氯噁西林、苯唑西林共五種)。
  • 四、氯黴素類:三千元(含氯黴素、氯黴素-D5、氟苯尼考、甲 黴素共四種)。

第 7 條

其他成分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如下:
  • 一、尿素 活潑度:一千二百元。
  • 二、胺基酸:每種二千元。但一次化驗三種以上,十七種以下之胺基酸,一律收費六千元。
  • 三、鹽分:一千二百元。
  • 四、可消化蛋白質:二千八百元。
  • 五、揮發性鹽基態氮:一千元。
  • 六、乳脂肪:一千二百元。
  • 七、油脂酸價:五百元。
  • 八、飼料酸價:一千七百元。
  • 九、氟:一千四百元。
  • 十、酸鹼度:四百元。
  • 十一、均勻度:二百五十元。
  • 十二、熱能:二千元。
  • 十三、有機酸:一千八百元。
  • 十四、抗氧化劑:二千二百元。
  • 十五、乳糖:二千元。
  • 十六、三聚氰胺:三千元。

第 8 條

第三條至前條以外之化驗項目,已列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費及製造輸入登記證收費標準相關規定者,依該標準收費;未列於該標準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金額收費。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