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以下簡稱本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場長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場長襄助場長處理場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場設下列課、室、農場及中心:
  • 一、繁殖技術課。
  • 二、種苗經營課。
  • 三、品種改良保護課。
  • 四、生物技術課。
  • 五、技術服務室。
  • 六、行政室。
  • 七、農場。
  • 八、屏東種苗研究中心。

第 5 條

繁殖技術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植物種苗繁殖及產程管理等技術研發。
  • 二、健康種苗、種子品質驗證之技術開發及應用。
  • 三、種苗處理技術之研究及應用。
  • 四、植物組織培養量產體系及技術研發。
  • 五、優良植物種原繁殖保存及永續利用研究。
  • 六、種子與種苗病源檢測、有害生物診斷、監測與防治技術開發及應用。
  • 七、其他有關種苗繁殖技術事項。

第 6 條

種苗經營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植物種苗示範推廣及種苗供應作業。
  • 二、種苗品質管制作業。
  • 三、農業機械研發及應用。
  • 四、種子調製技術之試驗及調製作業之執行。
  • 五、種子倉儲管理。
  • 六、其他有關種苗經營及管理事項。

第 7 條

品種改良保護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作物品種改良試驗研究。
  • 二、作物遺傳資源試驗研究。
  • 三、作物遺傳及育種技術研究。
  • 四、作物抗病與抗蟲性之篩選及檢定研究。
  • 五、植物品種權保護檢定作業之規劃及執行。
  • 六、植物品種侵權檢定技術研發及鑑定業務之執行。
  • 七、植物品種檢定須知及侵權鑑定作業流程之訂定。
  • 八、其他有關品種改良及保護事項。

第 8 條

生物技術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植物品種與純度鑑定技術研究及應用。
  • 二、基轉轉殖作物種苗之檢測。
  • 三、基因轉殖技術之開發及利用。
  • 四、植物種苗生物技術之開發及應用。
  • 五、生物性製劑開發及利用。
  • 六、其他有關種苗生物技術事項。

第 9 條

技術服務室掌理下列事項:
  • 一、植物種苗科技計畫管理。
  • 二、植物種苗科技研發成果保護與管理及運用。
  • 三、植物種苗技術推廣傳播業務。
  • 四、植物種苗技術教育訓練業務。
  • 五、植物種苗產業輔導及行政管理業務。
  • 六、植物種苗產業資訊之建立及服務。
  • 七、其他有關技術服務事項。

第 10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11 條

本場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2 條

本場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農場掌理下列事項:
  • 一、農場土地利用之規劃及管理。
  • 二、農場水資源開發應用研究。
  • 三、農場土地生產力改善之研究。
  • 四、作物量產試驗及計畫生產。
  • 五、作物生產資料庫之開發、資料建置及更新。
  • 六、農場作業機械使用之改良、維護及相關試驗。
  • 七、其他有關農場管理事項。

第 14 條

屏東種苗研究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園藝作物種苗繁殖及相關試驗。
  • 二、雜糧作物種子生產及試驗。
  • 三、熱帶植物品種保護性狀檢定作業。
  • 四、熱帶原生花木栽培利用等相關試驗。
  • 五、健康種苗、種子繁殖及試驗。
  • 六、其他有關種苗研究事項。

第 15 條

本場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