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檢驗茶葉無機成分元素分析,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七千元。

第 4 條

檢驗茶葉香氣成分分析,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第 5 條

檢驗茶葉兒茶素及咖啡因含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五千五百元。

第 6 條

檢驗茶葉含水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第 7 條

檢驗茶葉 γ-  胺基丁酸含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第 8 條

檢驗茶葉茶胺酸含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第 9 條

檢驗茶葉可溶分,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六百元整。

第 10 條

檢驗茶樹品種 DNA  分子標誌鑑定,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六千五百元。

第 11 條

辦理茶葉感官鑑識,每樣品鑑識費用新臺幣三千元。

第 12 條

委託進行茶葉品質檢驗及鑑識者,須先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聯繫填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受託辦理茶葉品質檢驗及鑑識表」,並完成相關費用繳納之程序後,始得進行檢測。

第 13 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1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